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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規定全文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作出了以下規定。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不予受理。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于2000年12月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并正式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開始施行。該規定旨在進一步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確保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受害人的民事權利得到充分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1、法律依據刑事訴訟附帶的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訴訟附帶的民事裁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附帶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訴訟附帶的民事裁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不予受理。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3、根據該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涉及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同時,對于犯罪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外,規定還明確刑事訴訟附帶的民事裁定了起訴條件、證據要求、訴訟程序等關鍵內容,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4、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新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物質損失”是指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民事附帶刑事判決后如何執行賠償
民事附帶刑事判決后的執行賠償: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中,一般判決生效后,法院對其刑事處罰部分,會對被告人予以收監或罰沒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對其民事賠償部分的,應監督執行;如果被告人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拒絕賠償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采取扣押、凍結、查封當事人財產等措施來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財產抵扣賠償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順序為:被害人或者其附帶代理人、近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通知出庭,然后開庭審理。判決后對方不執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申請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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