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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院不起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多久放人
- 2、刑訴法復議條款有哪些?
- 3、刑事訴訟法復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 4、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復議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 5、刑事不予立案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 6、有刑事復議嗎
檢察院不起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多久放人
1、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這一決定提出復議。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在30天內向檢察院申請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后的30天內,進一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核。在這一過程中,具體放人的時間將取決于多個因素。
2、法律分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就會釋放。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在押的被不起訴人應當立即釋放。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檢察院若決定不予起訴,則應立即釋放仍被羈押之人。與此同時,檢察院還需解除對相關財產的查封、扣押和凍結措施。
刑訴法復議條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條文如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復議在法律上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訴法中可以決定可以復議法律條文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規定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的法律程序。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如果認為該決定存在錯誤,有權要求復議。然而,這一過程中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在不同情況下的復議流程和條件。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當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進行復議。但這一過程中,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被釋放。
刑事訴訟法復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條文如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規定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的法律程序。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如果認為該決定存在錯誤,有權要求復議。然而,這一過程中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復議有以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當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進行復議。但這一過程中,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被釋放。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未被接受,他們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復議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復議在法律上刑事訴訟檢察院復議規定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刑事訴訟檢察院復議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刑事訴訟檢察院復議規定,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條文如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3、刑事訴訟法復議有以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4、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規定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的法律程序。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如果認為該決定存在錯誤,有權要求復議。然而,這一過程中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
5、再者,若公安機關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有異議,可要求復議刑事訴訟檢察院復議規定;若復議結果仍不接受,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復核。法庭審判過程中,如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予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者,可強制帶出法庭,情節嚴重者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不予立案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檢察院復議規定:不予立案申請復議期限是七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檢察院復議規定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檢察院復議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刑訴法的復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法律主觀:刑事復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4、法律分析:公安不予立案復核期限是為七天。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審科)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5、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6、刑事訴訟法不予案件復議時效是七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刑事訴訟檢察院復議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有刑事復議嗎
法律分析:有,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法律分析:可以。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刑事復議是指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某些決定不服時,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或其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的行為。刑事復議的范圍包括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決定,以及不予立案、撤銷案件、移送起訴等偵查活動的決定。
刑事復議,一般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相關法律不同:行政復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刑事復議的申請應向作出相應決定的公安機關或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
法律分析:刑事復議,一般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刑事復議是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執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經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4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3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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