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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聯營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 2、聯營體是合伙經營組織的,聯營各方對聯營債務的責任如何承擔
- 3、超市與聯營商出現了經濟問題,找那個部門
-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
聯營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兩種。聯營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受理問題、管轄問題、聯營主體的主體資格認定問題等內容作出解釋規定。
聯營合同糾紛,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之間在通過協議或章程進行經濟聯合經營的過程中,因當事人的協議而產生的民事爭議。在實踐中,聯營主要有法人型的聯營、合伙型的聯營和合同型的聯營等形式。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此類條款無效。若聯營企業出現虧損情況,依保底條款獲取固定利潤的一方需將所得利潤全額退還,用于彌補聯營體的虧損。若無虧損存在,或在彌補虧損后仍有剩余,則剩余部分可作為聯營體的盈余,雙方需重新協商合理分配方案,或按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聯營合同糾紛屬于商事糾紛,對于聯營合同的糾紛事項,是需要根據合同雙方違反聯營合同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涉及到糾紛事項的處理,是可以協商處理,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的。 聯營合同糾紛屬于商事糾紛嗎?聯營合同糾紛屬于商事糾紛,法律規定的商事糾紛就是適用民商事法律的案件。
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聯營體是合伙經營組織的,聯營各方對聯營債務的責任如何承擔
1、首先連營出現經濟糾紛,聯營體的財產在清償債務時優先使用連營出現經濟糾紛,若不足則需進一步分擔。其次,聯營各方依據聯營合同中債務承擔比例條款進行分配,如合同未明確規定,將按出資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來確認各方應承擔的責任。最后,對于合伙型聯營,各方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對聯營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因此,對于聯營體產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多數狀況下,聯營體成員需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因為,當多元化的責任人面對同樣的債務負擔時,須負起全額償還的義務。在聯合經營環境中,若無特別約定,債權人可向任意一方聯營者索取所有債權。例如,在合伙制企業中,各合伙人通常需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超市與聯營商出現了經濟問題,找那個部門
如果是實體店就到工商局;如果是網店就申請交易平臺官方介入就好了;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連營出現經濟糾紛,當事人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經濟糾紛有調解仲裁協議的,可以到約定的調解仲裁機構調解等。
如果是實體店,可以向工商局反映問題;若是網店,則可請求交易平臺的官方介入。經濟糾紛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根據事先的調解仲裁協議,前往約定的調解仲裁機構解決。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
協作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由聯營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聯營體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如法人型聯營體已經辦理了注銷手續,合伙型聯營體應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而未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聯營期限屆滿已經解體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超市聯營的三種模式具體如下連營出現經濟糾紛:第一種模式中,零售店為生產廠商提供銷售空間,零售商主要負責核查和登記商品,銷售活動由廠商自主負責,租金按照銷售比例計算。
首先帶來的就是毛利空間大大增加。 沒有了中間商,零售方可以直接向品牌商買斷經營。聯營的意思就是你的商品進商場或超市銷售,商場或超市按你的銷售額扣點,打個比方說,你要去超市經營服裝,你的服裝在超市銷售了之后,抽取點數做為超市的利潤。是按銷售結賬不是按你在超市進了多少貨結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
1、一)聯營各方因聯營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所發生的經濟糾紛,如聯營投資、盈余分配、違約責任、債務承擔、資產清退等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聯營合同的主體資格認定問題(一)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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