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令停止使用童工
如果單位使用了童工,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如果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停止使用童工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處以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聘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非輕體力勞動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同時按照規定支付勞動保護費。如果單位使用童工,除了責令停止使用童工之外,還應當依法繳納勞動保護費。如果未按照規定繳納勞動保護費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處以罰款。
三、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單位使用童工的情況較為嚴重,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并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如果情節特別嚴重,造成了不良后果,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使用童工是違法的,對于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勞動行政部門將依法予以懲處。同時,我們也應該增強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盡力減少童工的存在,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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