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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予批捕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證據不足不予批捕補充偵查刑事訴訟144條內容的相關規定是公安機關認為當前的證據不符合批捕條件的話,應當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具體情況,也要一并告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接到不予批捕的決定之后,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2、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不予批捕的,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144條內容: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繼續偵查是因為證據不足,繼續偵查即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4、對于因證據不足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刑事訴訟144條內容;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以一個月為限期,且不得超過二次刑事訴訟144條內容;如果經二次補偵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逮捕和不予逮捕
以下情形不予逮捕:(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逮捕和不批準逮捕的區別是,不批準逮捕適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情況。不予逮主要適用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逮捕必要的情況。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不批捕或不予逮捕:(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批準逮捕和不批準逮捕一樣嗎不予批準逮捕和不批準逮捕不一樣,不予逮捕和不批準逮捕的區別是:不批準逮捕是檢察院認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逮捕是檢察院認定了犯罪事實,找法網提醒,但是證據不充足,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犯罪事實輕微,認為并沒有逮捕必要的情況。
法律分析:(一)不批準逮捕是檢察院認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是檢察院認定了犯罪事實,但是證據不充足,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犯罪事實輕微,認為并沒有逮捕必要的情況。
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什么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
刑法144條是什么罪
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144條規定的是生 產、銷 售 有 毒、有 害 食 品 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生 產、銷 售 有 毒、有 害 食 品 罪:(刑 法 第144條)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新刑訴法144條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3、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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