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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評價
如果一審判決注定要被推翻憲法中與刑事訴訟有關的,在有選擇憲法中與刑事訴訟有關的的情況下,上下兩級法院都會傾向于選擇發回重審,而不是改判。甚至從上訴人的角度出發,發回重審也通常比改判更有利。
《也》文作者將“公正”為分三種:一是“早到的公正”,即案件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屆滿前得到公正的審結;二是“按時到的公正”,即案件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屆滿之時得到公正的審結;三是“遲到的公正”,即案件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沒有得到公正的結果,后經較長時間和較多的申請程序而得到公正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以下簡稱《解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已經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由于所處立場不同,即便我們如此操作,可能還會引起犯罪嫌疑人或律師的質疑。為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偵查人員可在訊問筆錄中通過你休息好了嗎、你休息的怎么樣憲法中與刑事訴訟有關的?等問話方式,及時固定犯罪嫌疑人對休息狀況的評價,以防止后續階段節外生枝。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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