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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犯罪判刑后會通知本地公安機關嗎?
犯人在外地犯罪判刑后可能會通知本地公安機關,但也可能送達給被告人的所在單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判決書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img]在外地被拘留可以被移交本地嗎
你好!
這個一般來講,是不可以的。
這個牽扯到管轄權的問題。如是被治安拘留,頂多也就15天,合并執行不超過20天。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遵循管轄權規定。一般優先遵循屬地管轄原則,也就是說,犯罪地在哪里,就由那里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負責偵辦案件,當然也就被關在當地了。
也有特殊情況,就是指定管轄。上級機關可以指定這個案件由哪里的下級機關負責偵辦,這樣,就有可能被關到另一個指定的地方了。
請問在外地犯法,可以轉到戶籍地服刑嗎?如果可以,怎么辦?
在外地犯法,判刑后可以回本地服刑。涉及到案件管轄權的問題,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對罪犯的執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哪的,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后,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一般情況下,在哪里判刑、在哪里的監獄服刑。如果想從外地監獄轉回戶籍地服刑不是不可以。但是,手續極其復雜。流程具體如下,首先必須聯系戶籍所在地監獄管理機關,得到其批準接收認可。然后還要到當下服刑監獄所在地的監獄主管機關進行申請協商審批事項,獲得同意。這期間牽涉到很多細節。被判緩刑申請的異地執行,但由于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請回原籍執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h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外地判刑能不能轉回本地坐牢
外地判刑能不能轉回本地坐牢?外地判刑一般不能轉回本地坐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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