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單位主動離職補償標準最新,以及央企辭職有什么補償對應的知識點,文章可能有點長,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閱讀完,增長自己的知識,最重要的是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可以解決了您的問題,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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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走人,員工能拿到什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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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餐飲合同辭職,滿一個月后是不是有什么規定?公司提前叫我走人,有什么可以補償?職場上,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辭職,正常滿一個月后,離職是正常程序,沒有任何補償的,如果還未到離職日期,公司提前讓您走人,是可以協商申請一部分補償的。自我介紹下,我是一名私營企業公司高層管理者,現在深圳任職總監,企業負責人,質量體系管理者代表,國家注冊高級企業培訓師,擅長情感類溝通咨詢,在企業積累了20多年的職場綜合管理經驗,在這和大家一起探討下題主所提問題
首先,我個人分析,題主的問題問得不是很清楚明了,到底是指您在公司工作了較長時間或很多年后,提出辭職一個月后,公司讓您提前走人,還是您在公司工作剛滿一個月就提出辭職,然后公司提前讓您走人?
在此普及下《勞動法》的相關基本知識:
1,員工辭職是根據員工本人意愿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單位即可。2,對提前通知的時間有所規定,但是并沒有對員工何時提出辭職有規定,也就是說員工可以隨時提取辭職,在達到法定規定時間之后可辦理離職手續。3,員工辭職,正式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的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即可,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并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4,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么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 ***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據題主所提示情況,分為以下兩種:1,如果您是工作多年,然后正常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公司提出讓您提前走人,因為沒到離職日期,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多少,依據您的工作年限,參照上面的信息計算相應的金額;
2,如果您是在一個月的內,且在試用期提出辭職,而未到離職日期前,公司提前讓您走人,你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
3,如果公司拒絕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您也可以通過法律仲裁的方式,走法律程序去執行。
綜上所述:做為職場中的每個勞動者在您工作之余,都應該好好學習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等,在必要的時候學會運用這些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以上,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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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給一定的補償,員工主動辭職還有可能獲得補償嗎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給一定補償,員工主動辭職是否有補償,其實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屬于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的過錯,比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處理的,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以外,只要是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而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雙方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公司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不是當地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這是勞動者需要高度重視的,不然就有可能吃大虧;如果既屬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八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賠償是補償標準的二倍。
既然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經補償或是經濟賠償,那么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呢?在大多數情況下,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會有經濟補償的,更不要說有經濟賠償了。但是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同樣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由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內容都屬用人單位的過錯,比如沒有按時發放員工勞動報酬,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后,公司經濟補償的標準同樣是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過錯等情形以外,都要給矛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之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
在公司有病了離職有什么補償嗎
勞動者因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華為員工被辭退賠償標準
從8月20日開始,主動離職的員工,補償標準也從原本就讓人羨慕的N+1變成了N+4,可謂是一筆非常豐厚的離職補償了。就在許多企業員工都還在盡力爭取N+1的補償的時候,華為將離職補償提升到了N+4,更是讓許多人眼紅不已。
其實有關于華為的職場重壓問題,先前一直都有相關的討論和質疑聲。有人表示,華為的加班時間可以說是企業當中最長的,日均加班時間高達4小時以上。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華為對于員工的薪資問題是完全不存在克扣,也給得非常大方的。
對于任何一家企業來說,裁員都是不得不面臨的問題。不論是為了換新血,還是為了緩沖企業面臨的大寒冬,其實都是一件在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為員工著想,盡可能提高員工的補償,也的確是一家良心企業該有的風范。很明顯的是,華為就是這樣的一家良心企業,也難怪引來那么多其他企業的員工的眼紅了。
央企辭職有什么補償
央企辭職是沒有補償的。辭職是個人主動結束勞動的行為,發起人為個人,它是有區別被辭退的被動結束勞動關系的,是所屬單位的行為。
勞動法對于單位主動與員工結束勞動關系,是有對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條款。但是針對員工主動辭職沒有對應補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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