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
- 2、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3、民事訴訟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如何判決?
- 4、證據舉證責任法律規定
- 5、法官判案的依據,是以事實為依據還是以證據為依據
- 6、關于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裁判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民事訴訟以證據審判,當事人對自己提出民事訴訟以證據審判的主張民事訴訟以證據審判,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民事訴訟以證據審判,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民事訴訟以證據審判,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在起訴或反訴時,必須附上滿足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對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并且應當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
法律分析: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可分為八類,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則是,首先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提交符合相應條件的證據。并且對相應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是自己也提出了主張,那就應該進行舉證,而且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行政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鑒定意見: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如何判決?
1、民事訴訟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均需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成立,亦即證據不足而致事實不清,則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 民事訴訟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如何判決?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
2、如果在民事訴訟中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話,法院一般都會裁定駁回起訴,并且由證據不足所帶來的不利后果,都是需要由負責舉證的人來自行承擔。在民事訴訟當中證據是非常關鍵的。一般采取的是誰主張誰進行舉證的原則。 民事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會怎么處理 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在處理刑事案件時,若法院判斷證據不足,通常會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作出無罪釋放的判決。這一原則源于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在未依法證實有罪前,被控告者應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為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保護個人免受錯誤定罪的關鍵保障。
4、在審判階段,法院應判定證據不足且指控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原告有權補充證據,補充后可再次提起訴訟。至于行政案件,若行政行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法院將裁定撤銷或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同時也可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證據舉證責任法律規定
1、”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規定第七條又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2、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無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公平原則。 舉證責任,也稱為“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3、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如下: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必須為其主張的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接受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后,需出具注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復印件及接收時間等內容的收據,并由經辦人員簽字確認。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對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時間限制和費用支付,以及不提出鑒定申請或拒絕提供材料的后果。第五十條明確了舉證通知書的內容和要求,其中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后果。
5、具體到被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通常是在原告能夠證明相關證據掌握在被告手中的情況下。如果被告未能提交這些證據,這會被視為被告無法舉證,進而使得原告的主張得以成立。這一點是有法律依據的,但關于被告應當舉證的規定,經過查詢,并未找到明確的法律條文。在民事訴訟中,這一原則尤為重要。
法官判案的依據,是以事實為依據還是以證據為依據
法官判案的依據,是以事實為依據還是以證據為依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官判案以被證據證明的事實為依據,同時以法律為準繩。以被證據證明的事實為依據:這里的事實并非客觀事實(實際發生的事實),而是被證據證明了的事實。例如張三殺了李四,若此事沒有任何人看見,也無指紋、錄像等證據證明,且張三不承認,那么這就不是被法律證明的事實。
法律分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所有審判活動的基本準則。法院并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所以法院以事實為準,還是以證據為準,這二者并不沖突,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建立在證據為基礎所認定的事實之上。
關于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裁判規定是什么
1、關于民事 訴訟 程序中的裁判規定是什么 我國現行《 民事訴訟法 》縱未直接規定“ 證據 裁判原則”,實際上也要求當事人和法官應當根據證據來證明或認定案件事實。
2、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中裁判的一般規則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并且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等等。
3、裁定駁回起訴的法條是,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以后認為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該在7天之內作出裁定書,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只能裁定駁回起訴,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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