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關于工傷行政審理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范本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行政訴訟在民事庭審理嗎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3、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是什么
-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嗎
- 5、關于工傷的最新規定
工傷行政訴訟在民事庭審理嗎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屬于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
2)工傷認定后,如果對工傷保險賠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3)如果對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不服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img]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工傷保險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規定。隨后,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隨著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也不斷增加,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據統計,近幾年案件數排在各類行政案件前4位。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民生,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已經成為當前法院審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點難點。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依法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求,經反復調研并征求各方意見,制定出臺了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 *** ”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 勞務派遣單位 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 (四)、 (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承擔賠償責任 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 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嗎
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有以下內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因為勞動關系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其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關于工傷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2022年工傷新規定主要在職工因工死亡的時候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所調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符合工傷保險因工死亡的規定的,其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死亡補助金、撫恤金等,其中一次性死亡補助金發放的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關于關于工傷行政審理和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范本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