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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受案范圍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以上內容簡要概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涉及的部分關鍵點:- 被告人權利:包括委托辯護人、申請回避、可能影響案件的證據處理等。- 辯護律師權利:如查閱證據、辯護、申請調查等,以及對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審查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以上內容簡要概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涉及的部分關鍵點:- 被告人權利:包括委托辯護人、申請回避、可能影響案件的證據處理等。- 辯護律師權利:如查閱證據、辯護、申請調查等,以及對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審查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的。文號是:法釋〔2012〕21號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
第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1、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第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1、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最高執行刑事訴訟解釋的第一審案件最高執行刑事訴訟解釋,被告人不上訴最高執行刑事訴訟解釋的最高執行刑事訴訟解釋,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第十條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陸地、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執行刑事訴訟解釋;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
5、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七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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