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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犯罪后的銷贓地,毀滅證據地是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地嗎?
- 2、二叔銷賬罪坐牢影響侄女考事業編嗎
- 3、收臟、銷臟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區別?
- 4、銷賬多少可以判刑
- 5、五被告盜竊暖氣片銷贓獲徒刑
犯罪后的銷贓地,毀滅證據地是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地嗎?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后的銷贓地,毀滅證據地屬于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img]二叔銷賬罪坐牢影響侄女考事業編嗎
沒有影響。
案底對于當事人的平時正常生活沒有影響,但是對于當事人的子女還是有影響的。如果被判刑人員的子女,需要當兵、考公務員等等,在入職前都會有政審環節,如果父母有過違法犯罪記錄,就可能對子女有影響,導致子女無法通過政審。
事業編全稱為事業編制,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工勤等崗位,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行政單位,這些崗位的工作人員都是事業編制,晉升的路線,如果是 *** 里的專業技術崗位大概是助理工程師、工程師等等專業不同職稱也有所不同,工勤崗位主要是指工人,如司機,職稱主要有初級工、中級工等等。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一般為非公務員序列的事業編制,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
收臟、銷臟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區別?
所謂的收贓、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標準是必須嚴重的侵害到國家的司法機關,追索賬目的一個正常的秩序履行。由于立法者將本罪客體認定為侵犯了司法機關追索贓物的正常秩序,歸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沒有規定明確的犯罪金額,“兩高”也無相關司法解釋,導致對該罪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分歧。因為沒有數額限制,司法實踐中都是以前罪構成犯罪,后罪就認定犯罪。而且,無具體數額規定,造成定罪量刑隨意性增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為一種犯罪,應當由情節來確定其罪過的大小,而數額是確定情節輕重的重要標準。實踐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數額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兩個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判處的結果卻可能不一樣,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銷賬多少可以判刑
五千元以上就會判刑。
【法律分析】
對銷贓罪的規定:1、關于銷贓罪量刑金額標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作出了明確且詳細的解釋:對于犯罪人銷贓的金額或者是其非法所得產生的利益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時,司法部門要進行立案處理。2、而對于犯罪情節的輕重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犯罪金額或者犯罪金額與其所產生的利益達到十萬元或其以上時,法律規定此為犯罪情節嚴重,或者違法金額在五萬元以下,但是屢次違法,違法次數在十次以上的,算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而如果犯罪次數在三次以上,但是犯罪金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時,也算情節嚴重。如果因為犯罪人的隱瞞造成司人員無法及時查處與之相關案件,造成巨大的公共財產的損失,或者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案件情節也十分嚴重。3、對于犯罪情節一般的,一般對犯罪人做為期三個月的拘役或者三個月到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司法人員會根據犯罪人的認罪態度以及具體的案件情況來進行依法的判處。而對于犯案情節嚴重的,一般要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四、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修改為:“為掩飾、隱瞞 *** 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 *** 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五被告盜竊暖氣片銷贓獲徒刑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7)東刑初字第330號
公訴機關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建,曾用名陳建勇,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鄄城縣舊城鎮黃河行政村陳莊村,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鄄城縣舊城鎮黃河行政村陳莊村,捕前暫住東營區北二路豐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濱海公安局濱東分局監視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濱??词厮?。
被告人果小,曾用名郭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縣大寨鄉朱草坡村,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滑縣大寨鄉朱草坡村,捕前暫住東營區北二路豐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濱海公安局濱東分局監視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濱海看守所。
被告人王瑞,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陽縣慶祖鎮潘家村,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慶祖鎮派出所,捕前暫住東營區北二路豐收村出租平房。2004年11月1日曾因犯搶劫罪被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6年7月29日止。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濱海公安局濱東分局監視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濱??词厮?。
被告人郭定,曾用名郭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縣大寨鄉朱草坡村,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滑縣大寨鄉朱草坡村,捕前暫住東營區北二路豐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濱海公安局濱東分局監視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濱??词厮?。
被告人王堯,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東省東營利津縣陳莊鎮中古店一村,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東營區勝利鎮廢品回收站個體業主,戶籍所在地利津縣陳莊鎮派出所,捕前暫住東營區勝利鎮出租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濱海公安局濱東分局監視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濱海看守所。
辯護人郭起,山東利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以東區檢刑訴字(2007)第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王瑞犯盜竊罪、被告人王堯犯銷售贓物罪,于200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東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王瑞、王堯及王堯的辯護人郭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共同預謀犯有下列罪行:
1、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攜帶作案工具竄至東營區勝大花園別墅區V24號,由被告人陳建爬窗入室打開房門,三人將屋內18組(322片)暖氣片卸下運至墻外,后用騎至現場的機動三輪車盜走銷贓,得款均分。經鑒定被盜暖氣片總計價值12658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證明,證人韓玉安的證言,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2、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騎一機動三輪車并攜帶作案工具竄至東營區勝大花園別墅區V23號,將屋內8組(135片)暖氣片卸下運至墻外,后用機動三輪車將暖氣片盜走銷贓,得款均分。經鑒定被盜暖氣片總計價值5540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證明,證人韓玉安、高守芳的證言,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3、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騎一機動三輪車并攜帶作案工具竄至東營區勝大花園別墅區V17號,將屋內17組(276片)暖氣片卸下運至墻外,后用機動三輪車將暖氣片盜走銷贓,得款均分。經鑒定被盜暖氣片總計價值10664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證明,證人韓玉安的證言,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王瑞共同預謀犯有下列罪行: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王瑞攜帶作案工具竄至東營區勝大花園別墅區V5、V10號,由被告人陳建、果小爬窗入室打開房門,四人將屋內36組(644片)暖氣片卸下運至墻外,后由陳建、郭定將一機動三輪車騎至現場,分二次將所盜暖氣片銷贓,得款四人均分。經鑒定被盜暖氣片總計價值25316元。
上述事實,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證明,證人韓玉安的證言,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被告人陳建、果小、王瑞、王堯犯有下列罪行:
1、2007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陳建、果小、王瑞事先預謀攜帶作案工具竄至勝東社區錦華4區119號樓,由被告人陳建、果小爬窗入室打開房門,三人將該樓1單元101室、2單元101、102室、3單元101室內的28組(330片)暖氣片卸下運至墻外,后由陳建、果小將一機動三輪車騎至現場,將暖氣片盜走銷贓至被告人王堯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得款陳建、果小、王瑞三人均分。經鑒定被盜暖氣片總計價值14770元。
上述事實,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證明,證人賈志剛的證言,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2、200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陳建、果小、王瑞事先預謀攜帶作案工具竄至勝東社區錦華4區111號樓,三被告人爬窗入室打開房門,將該樓1單元501、502室、2單元501、502室、3單元101室內的40組(466片)暖氣片卸下運至墻外,后由陳建、果小將一機動三輪車騎至現場,將暖氣片盜走銷贓至被告人王堯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得款陳建、果小、王瑞三人均分。經鑒定被盜暖氣片總計價值20832元。
上述事實,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證明,證人侯圣秋的證言,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王堯犯有下列罪行:
2007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事先預謀攜帶作案工具竄至勝東社區錦華4區119號樓,將該樓2單元301、302、401、402、502室內的42組(410片)暖氣片卸下運至墻外,后由陳建、郭定將一機動三輪車騎至現場,將暖氣片盜走銷贓至被告人王堯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得款陳建、果小、郭定三人均分。經鑒定被盜暖氣片總計價值18340元。
上述事實,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證明,證人陳家干的證言,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被告人陳建、果小、王瑞共同預謀犯有下列罪行:
200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陳建、果小、王瑞攜帶作案工具竄至勝東社區錦華4區104號樓,將該樓1單元501、502室內的23組(258片)暖氣片卸下,在搬運過程中被發現,三被告人棄物逃離。經鑒定被盜拆暖氣片總計價值11518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盜單位證明,證人鄧洪河的證言,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2007年3月30日11時,濱海公安局濱東分局據偵查線索,在東營市八分場豐收村出租平房內將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王瑞抓獲。后經幾名被告人的供述,于同日17時10分,在東營市八分場老勝利派出所辦公樓前一廢品收購站內將被告人王堯抓獲。
對全案控方提供了抓獲經過,五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為據,經庭審質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建、果小、王瑞、郭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結伙交叉盜竊財物,其中陳建、果小參與作案8起,涉案價值119638元,其中11518元系未遂,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郭定參與作案5起,涉案價值72518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瑞參與作案4起,涉案價值72436元,其中11518元系未遂,數額特別巨大,四被告人的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購,價值53942元,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建、果小、郭定、王瑞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王堯構成銷售贓物罪罪名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已予以了取消,據此應依據修訂的罪名予以定罪處罰。被告人陳建、果小、王瑞在實施2007年2月23日盜竊犯罪時,因被發覺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瑞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次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各被告人交叉配合作案,作用相當,故不分主、從犯,根據五被告人所觸犯的罪名、具備的法定、酌定情節、作案次數及涉案數額分別予以處罰。歸案后,五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告人王堯積極為可能判處罰金的執行提供財產保證,確有悔罪表現,對此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王堯的辯護人提出“其認罪態度好”的辯護觀點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果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王瑞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郭定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王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 彬
審 判 員 王 鋒
代 理 審 判 員 許曉芳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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