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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民事訴訟227條解釋,案外人對執行標民事訴訟227條解釋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民事訴訟227條解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民事訴訟227條解釋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會立即執行。申請人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提起訴訟。若在期限內未提起訴訟,則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這體現了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處理財產保全時的具體規定,包括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二條,旨在保護雙方權益,確保訴訟程序的有效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民事訴訟227條解釋,案外人對執行標民事訴訟227條解釋的提出書面異議民事訴訟227條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民事訴訟227條解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分析:對于第225條的解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本條是關于對違法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確立這一制度,并賦予民事訴訟227條解釋了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227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法律分析:對于第225條的解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本條是關于對違法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確立這一制度,并賦予了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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