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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并罰發回重審能否加重個罪量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數罪并罰發回重審可以加重個罪量刑嗎
數罪并罰發回重審,一般不能加重個罪的量刑。但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則不受該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上訴發回重審會加重刑期嗎
上訴發回重審不會加重刑期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發回重審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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