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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中止審查的條件是什么
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審查的條件,如果被告人或者自訴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以終止審查,如果被告人在起訴階段逃跑,案件在短期內無法審理,也可以終止審查,如果應當不可抗力事件,也應當終止審查。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能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審查起訴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應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檢察院中止審查民事案件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潛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能力的情況。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審查起訴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應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
審查起訴階段中止審查的條件是什么審查起訴階段中止審查的條件是: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不可抗力。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被告收到訴訟材料后什么時候開庭
1、起訴書下來后,通常在半個月左右可以開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規定時間內將起訴狀發送給被告,被告提交答辯狀后,法院再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收到起訴書后至少20天后開庭。庭審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因而,如果快的話,在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之后,10日就會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而要是慢的話,法院按照程序和實際情況進行排期,至少也是在收到起訴書后10日才會做出審理。
3、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4、當事人收到起訴書之后,一般會給半個月到一個月的舉證期限,所以從立案到開庭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的時間,特殊的民事案件,走普通程序,可能會需要三個月到四個月的時間才能開庭。
5、法院受理起訴后多長時間開庭 法院受理后一般在20日內開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6、從立案到開庭,中間一兩個月的時間是正常的,甚至更長都有可能,因為中間要經過立案、組成合議庭、發傳票、被告答辯和舉證等程序。
刑事訴訟法182條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從《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中明確了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因為需要先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而這個時間至少是在開庭之前的10日前送達。因而,如果快的話,在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之后,10日就會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中止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出現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而決定中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8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判拘役開庭時家屬能到庭,只要是屬于公開審判的情況,就可以到庭觀看庭審活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182條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成員,并且將相關的材料送達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它是與被告人相對應的,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是沒有受害人這一稱呼的,只有被害人的稱呼,這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體現的相當明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是什么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刑事訴訟182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刑事訴訟182條規定,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刑事訴訟182條規定;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是關于審判程序的規定,不清楚是什么案情,更不能判斷判用什么刑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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