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關于辯護制度,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2、刑事訴訟法對委托辯護人有什么規定
- 3、《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改的內容是什么
- 4、刑法訴訟法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是什么刑
- 5、公訴案件中為什么要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
- 6、刑訴法第33條的內容是什么的
關于辯護制度,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答案】:D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上述內容是關于委 托辯護的規定,A選項中在偵查階段委托朋友張某,而不是律師,表述錯誤。
律師明知當事人已經委托兩名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故B項正確?!堵蓭煼ā返?4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答案】:A,B,D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界定為:由 *** 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故A項說法正確。
關于刑事辯護的基本情況,說法正確的是()A.當前,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權利不斷縮??;B.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給刑事辯護提供了更好的環境 C.刑事辯護越來越困難 D.當前的司法人員素養與過去相比沒有提高。
【答案】:A 值班律師制度是對我國辯護制度的重要補充。值班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的進行自行辯護,是對委托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的重要補位,性質上屬于為被追訴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幫助。A項正確。值班律師不得提供辯護服務,故B項錯誤。
刑事訴訟法對委托辯護人有什么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委托作出明確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自首次接受調查或受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均可選擇委托辯護人; 偵查期間僅允許律師擔任辯護人,而審查起訴階段可進一步授權給近親屬或其他親近朋友; 辯護人必須依據事實與證據,提出嫌疑人無罪或減輕處罰之辯護觀點。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行辯護,亦可委托一至二人擔任辯護人。委托對象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被告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的監護人、親友。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而被告人則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立即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同時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改的內容是什么
1、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進行修改的內容為: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了總則。法律修改內容還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并增加規定特別程序。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4、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經偵查機關批準。
5、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人大通過,這次修改內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刑法訴訟法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是什么刑
1、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34條是關于委托、指定辯護人的規定。第267條是關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和定什么罪判什么刑沒有關系。被告人的行為如何定罪判刑是刑法規定的。
2、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34條,是關于委托與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條文。這兩大規定旨在確保被告人享有辯護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否請有律師。具體而言,第33條允許被告人委托律師,而第34條則規定,如果被告人未能聘請律師,法院需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內容是什么 第二百六十七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釋義內容: 【釋義】本條是關于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
公訴案件中為什么要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
正確的應該是“被害人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訴案件訴訟代理人的參與時間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算起,最多可委托2人擔任代理人。可選的代理人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推薦的人以及被害人的監護人或親友。
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律師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詢,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參加庭審,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訴案件隨時介入。其次,關于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問題,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差別待遇。
具體原因如下:公訴案件是否委托律師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法律規定必須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委托律師或申請法律援助。
刑訴法第33條的內容是什么的
1、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行行使辯護權之外,可委托一至二人擔任辯護人。辯護人選包括以下三類: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根據法條,正在執行刑罰或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者,無法擔任辯護人。
2、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自行行使辯護權的權利,同時亦可委托辯護人。一位或兩位辯護人可被選任。此等辯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律師;二是來自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