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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名詞解釋
刑事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拘傳是指在根據案情需要,對行為人強制傳喚的強制措施。拘傳的時間通常不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持續的最長時間也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傳:在案件需要時,對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的刑事強制措施。拘傳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24小時。 取保候審:對于無需繼續羈押的嫌疑人,由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并執行的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者需遵守規定,如不離開居住地、及時到案等。
強制執行措施的意思是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通過查封、扣押、拍賣等強制措施,讓對方完成應盡義務的一種司法行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不會主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方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人員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拘傳是一種法律術語,指的是司法機關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傳喚或拘留的行為。拘傳常常在刑事案件中用來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接受調查、審判或其他法律程序。以下是對拘傳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知識的拓展。
刑事案件中批捕是什么意思
批捕是什么意思 批捕是指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批準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法律分析】:批捕一般就是被批準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分析:捕是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案件拘留和逮捕的區別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與逮捕區別如下:概念上不同:刑事拘留是指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指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審批條件不同: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準,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準就可以。
法律分析:刑拘和逮捕的區別有:執行地點不同。刑事拘留的執行地點在拘留所,而逮捕的執行地點在看守所。決定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逮捕和刑事拘留區別如下:執行地點不同。刑事拘留的執行地點在拘留所,而逮捕的執行地點在看守所;決定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與逮捕的主要區別如下:(1)刑事拘留的職能機關一般是公安局派出所管轄,(小部分職務犯罪的屬于檢察院管轄);逮捕的職能機關是檢察院,檢察院批準逮捕。(2)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這個階段被刑事拘留的人可能構成犯罪。
刑事案件中刑拘逮捕是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中刑拘逮捕的意思是,刑拘的意思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當中遇到一些法定的緊急情況的時候,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辦法。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剝奪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主觀:刑拘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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