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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什么樣的證據需要做筆跡鑒定
在民事案件中,不管是哪一類型的證據都不需要專門做筆跡鑒定,筆跡鑒定在訴訟過程中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流程,民事案件中的證據種類也非常多,鑒定意見是證據種類的一種,除了鑒定意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相關法律制度中并沒有規定過筆跡鑒定應該由哪一方提出申請,不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是有舉證責任的,如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相關文書有異議,這種情況下筆跡鑒定申請就應該由被告一方提出。
是證據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幾種。筆跡鑒定結果就是鑒定結論的一種,鑒定結論屬于證據,僅憑一個證據不一定決定案件的成敗。
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法律規定是指法院對于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書,應該審查鑒定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案件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法院可以要求鑒定機構作出解釋,符合法定條件的,甚至可以準許重新鑒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鑒定意見是單獨一個類別的證據。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其中就包括物證。筆記鑒定則屬于其中一種,理論上講,只要能夠出具法定鑒定機構的合法正面,則筆記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筆跡鑒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筆跡鑒定屬于證據的一種,在法庭上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意見書有法律效力。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
法律分析:鑒定意見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為間接證據。只需要鑒定意見可以證明案件發生的過程及結果時,它屬于直接證據。當鑒定意見需要言詞證據的結合才能夠判斷案件的結果時,它就屬于間接證據案件。
行政處罰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認定的依據
1、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認定民事訴訟有關證據鑒定的依據民事訴訟有關證據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2、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事實上,民事案件當中的鑒定機構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不過,原告和被告沒有通過人民法院,自行到鑒定機構做鑒定,由此出具的鑒定意見也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審查鑒定意見的時候,有權要求鑒定機構出庭作證。
3、鑒定意見是屬于傳來證據,因為不是第一手的資料,由鑒定機構制作。
4、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院如何鑒定證據的真假
法律主觀:如果被告對原告出示的 證據 表示疑義的,法院會結合其它的證據及審理情況,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進行審查后進行認定: 如果經法院審查,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的,則法院會依法采信該證據,并依法認定被告的異議不成立。
法律分析:需要鑒定的話,由法院指定專門的痕跡鑒定部門出具鑒定報告。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如果所謂的“證據”不同時具備“三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分析: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法律分析:照片可以做為證據,但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稱;(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三)鑒定材料;(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六)鑒定意見;(七)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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