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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訴訟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只剩下一方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已不可能,當然要終結訴訟。原告死亡,雖有繼承人,但繼承人放棄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不承擔訴訟,案件也因此而終結。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終結執行有以下幾種情形:申請人撤銷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執行完畢。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義務人下落不明。
綜上所述,終結執行的七種情形包括:申請人撤銷申請、法律文書撤銷、被執行人死亡無遺產、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無償還能力、被執行人破產以及法院認定的其他應終結情形。
終結執行程序相當于結案嗎
1、法律分析:法院終結執行是結案的意思。終結執行是在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發生某種法定的特殊情況不能繼續進行,因而結束執行程序。
2、法院終結執行是結案的意思。【法律分析】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復。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產生和發展適應了我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
3、綜上所述,法院終結執行并不等同于案件結案,它只是執行程序的一個終止點。執行終結的裁定對于維護司法程序的嚴肅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確保了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執行力。
4、終結執行結案并不總是意味著案件的徹底結束。具體情況如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當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暫時無法處置時,法院可能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并不意味著案件結束,而是暫時停止執行活動,等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恢復執行。
在訴訟中什么叫執行程序終結?
1、執行終結一般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由于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2、終結執行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因為發生了一些特殊情況,從而不能繼續執行或者從判決實質上徹底無法履行,無履行的必要,以及程序上的問題,執行程序予以結束。
3、在訴訟中的執行程序終結的規定是:由于發生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能繼續執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
4、執行終結意味著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特殊情況,使得執行程序無法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終止了整個執行過程。這一概念體現了執行程序在遇到不可抗因素時的靈活處理機制。
5、終結執行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程序因發生某種法定的特殊情況而不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情形。具體來說,終結執行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申請人撤消申請:如果申請人主動撤回了執行申請,那么執行程序將會終結。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的法律后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應當送達給申請執行人;執行案件可以作結案處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應當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以及當事人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終結執行的法律依據為民訴法第257條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而“終本”概念為民訴解釋第519條所創設。使用時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終本”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終結執行”四字也有特定含義,兩者不可混淆。 制度設計目的的不同:終結執行是基于執行程序出現法定事由,使執行不可能或不必要繼續,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一條,在執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區分:兩者適用的情形不同。兩者確立的法條依據不同。兩者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兩者適用的寬嚴程度不同。結案后是否繼續查控財產不同。
執行程序中,若經依法調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期滿后,法院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應當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八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的規定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此時等于案件沒有原告,人民法院無法審理該案件。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2、民事訴訟以當事人的訴權作為基礎,訴權的權利保護要件有兩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一是程序法上的要件,這個包含當事人是否適格和訴之利益要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性;而是實體法上的要件即訴訟標的。只有符合上述要件,當事人的訴權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護。如果當事人不適格,那么法院只能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房屋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在私有房屋作為無主財產收歸國有以后重新出現,有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財產提出請求。《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7條指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4、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民事案件審理原則為公開,除非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有特殊規定。離婚案件和商業秘密案件,若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可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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