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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事訴訟上訴是否終審
1、法律分析: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上訴案件是終審案件。
2、二審在我國就相當于終審,判決結果出來之后是不可以進行上訴的了,若當事人認為審判結果裁定有多無的,可以像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是的,民事訴訟是二審終審制。這意味著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經過一審后,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或裁定,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進行二審。二審判決或裁定即為終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4、民事訴訟兩次最終審判。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對于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已經終局了。
5、《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我國兩審終審制有四種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6、對于一審的判決,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民事訴訟中可以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1、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人員在民事訴訟中不享有上訴權的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從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看,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 選項B錯誤。從民事訴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看,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 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從民事訴訟法的內容看,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當事人不能只承擔訴訟義務而不享有訴訟權利,也不能只享有訴訟權利而不承擔訴訟義務,尤其不能享有特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
又根據上述擔保法的規定,丁廠拒絕交車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其享有留置權。所以,“王某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付修理費”,丁廠因享有留置權得拒絕交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中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上訴只能就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規定不準上訴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上訴程序也就無從發生。
一審程序: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也可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這是法律賦予上訴人的基本訴訟權利。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不同,各自上訴程序和時間各有不同。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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