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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對于不服初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提出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時,可徑行裁定撤銷原判并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若二審法院發現原審法院的審理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有權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情形如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案件可以再審嗎
法律分析:一個刑事案件因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可發回且僅能發回重審一次。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包含一整套啟動、審查再審事由、原審案件再次審理的法定程序。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情形包括: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刑事案件的再審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再審爭議案件: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再審爭議案件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刑事訴訟再審爭議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刑事訴訟再審爭議案件;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如下:再審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來是一審的,應當依照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提審的,應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為:再審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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