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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案件提出法官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 2、在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回避由什么決定
- 3、開庭后還能申請回避嗎
- 4、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
- 5、在民事訴訟中必須回避的情況是什么?
- 6、民事訴訟法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提出法官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法官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存在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系時,應回避。 最后,如果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也應當回避。
法官在以下情況下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案件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及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申請法官回避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如果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存在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關系,或者與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應當回避。
法律分析: 法官是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法官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 法官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申請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涉及多種情形,具體包括: 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姻親關系的。 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審判人員或其他會影響本案公證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回避由什么決定
1、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定,而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所以,書記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2、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回避應由法院院長決定。《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有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關于《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9條規定: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定。
3、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依法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申請回避。
開庭后還能申請回避嗎
網友咨詢:開庭以后是否還能申請回避?北京市盈科(東莞)律師事務所何思為律師解是可以申請回避的,但是需要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在最后一次開庭后申請仲裁員回避應該受理。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當然,仲裁員是否回避,還要在查明情況的前提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并說明回避理由。
當事人申請回避時,須闡述充分理由,且通常應在案件開庭審理時提出。如回避事由于審理期間得知,最遲可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相關決定前,應暫停與案件相關的所有工作。但如案件需緊急處理,則不在此限。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如果未自行回避,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偵查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前需繼續工作,但當事人可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隨時申請,并可申請復議一次。民事訴訟法也對審判人員等的回避進行了類似規定,要求他們自行或根據當事人申請回避,并暫停工作直至決定。
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開庭時要求法官回避,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法官是否回避。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與案件偵查、審判有關的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該進行回避,而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法律分析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宣判人員回避的,申請人可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請書,由法院的院長作出決定。
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
1、在民事訴訟中,回避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確保審判的公正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若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及勘驗人員等存在法定回避事由,有權提出回避申請。在提出回避申請時,當事人需明確說明回避的理由,且該申請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及時提出。
2、民事訴訟立案時間通常為七日內。《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法律分析: 法官是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法官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 法官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4、對于上述行為,若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前三款規定不僅適用于審判人員,還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以及勘驗人。
在民事訴訟中必須回避的情況是什么?
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3、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民事訴訟法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民事訴訟回避的方式的近親屬民事訴訟回避的方式,所以民事訴訟回避的方式,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民事訴訟回避的方式,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審判人員與本案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存在一定的關系,而這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影響。審判人員接受過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在民事案件中,若法官屬于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姻親關系,應當回避。 如果法官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也應當回避。 法官若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也需回避。
第二,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這種情況對案件的審判涉及他個人的利益,不允許其參加對案件的審判。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時,應當回避。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關系外的社會關系,如師生、同學、朋友等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審判人員若存在以下情形,應當主動回避,同時當事人也有權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回避的方式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審判人員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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