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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22至125中對詢問是如何規定的
1、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至第125條針對詢問證人作出具體規定,旨在發現、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揭露、證實犯罪。詢問證人指偵查人員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偵查行為,有助于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傳喚和拘傳。第92條規定: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拘留。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一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是14天,而對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4、但應注意的是,根據第125條的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當然這類案件并不僅僅限于最訥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二章 羈押 第五條 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開始時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送達《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關強制措施附卷聯中簽收。犯罪嫌疑人拒絕簽收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審訊一般問什么問題
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證據。公訴人對將要起訴對刑事訴訟法的提問的案件要作認真審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材料,熟悉被告人對刑事訴訟法的提問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熟悉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以及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矛盾點,熟悉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可能在哪些問題上辯解。訊問要有針對性。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因為對于人大代表有特別保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針對編造的謊言,偵查人員深入發問直至謊言不攻自破。
確認身份的詢問,叫什么名字,哪里人對刑事訴訟法的提問?;為什么被帶到公安機關?幾個人一起,還是個人作案?你說的那些,隨著詢問的深入,和案件有關的,民警可以詢問。
刑訴法中聾啞人員詢問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聾啞等特殊群體犯罪嫌疑人對刑事訴訟法的提問,需配備具有相應手語技能對刑事訴訟法的提問的專業人士協助,并詳細記錄案情進展。偵查人員在審訊過程中,應對犯罪嫌疑人口頭闡明其享有之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可能產生之法律后果等重要事項。【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法律分析對刑事訴訟法的提問: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法律主觀:聾啞人同樣屬于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也就必然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并且應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規,那么聾啞人當然應當遵守《刑法》。根據《刑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聾啞人需要翻譯人員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法盲聾啞人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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