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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合并審理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合并審理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合并審理的法律規定如下: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之訴。
對于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并之案件應當都屬于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并審理。(二)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
合并審理的條件是什么合并審理的條件是:(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4)限制條件。
法律分析: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對于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并之案件應當都屬于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并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案件合并審理
法律分析: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法律主觀:我國目前沒有關于民事案件合并執行的規定,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事訴訟合并審理條件: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并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并。受訴法院對合并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并。
民事訴訟中,以下案件可以合并審理: 普通共同訴訟案件。當多個訴訟標的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時,可以將多個訴訟合并為一個共同訴訟進行審理。這樣做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
我國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可合并審理的案件主要分為兩類: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多人,訴訟標的共同;訴訟標的同種類,法院認為合并審理適宜且得到當事人同意。法律依據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民事訴訟合并審理的法律法規(民事訴訟法合并審理的規定)
1、被告提出反訴民事訴訟合并審理告知,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民事訴訟合并審理告知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2、民事訴訟合并審理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3、法律分析:合并審理,就是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合并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并審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貫徹“兩便”原則,減輕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訟累,從而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又能防止法院在處理有關聯的問題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從而保證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統一性。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56條和126條的相關規定,合并審理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這些: 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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