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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與第205條里的抗訴有什么區別嗎?抗訴明明是上級檢察...
抗訴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制作抗訴書。 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接到抗訴書后,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接到抗訴書后,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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