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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證人的主體條件有哪些規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2、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控辯雙方對書面證言有異議,且該書面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提供該書面證言的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也就是說,同時該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于有爭議的書面證言,是否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最終由法官裁量。
3、不能做證人的情況如下: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
4、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后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
刑事案件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向法院提交申請書。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可以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需要出庭作證。
刑事審判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首先提出申請,然后就是證人出庭作證,并且最后簽字確認。法律在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導致在審判實踐中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的操作多種多樣。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有以下幾步: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出庭地點,告知案件情況。當事人要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的程序是對于當事人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的10日前提出來;如果人民法院同意的,就會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中對于證人就需要結合自己所知道的事實全部的說出來,這樣才能履行了自己的責任。
證人出庭做證的程序首先是進行申請,申請通過之后通知證人出庭做證,并且查明證人的身份,在開庭的時候需要向證人交代權利還有義務,證人必須按照實際情況如實作證,法庭進行詢問質證最后退庭。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哪些
1、刑事訴訟中,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然而,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方能成為定案依據。若發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2、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條件如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法律分析:證人的條件:(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5、關于證人的主體條件的規定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因此,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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