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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通知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4月12日 05:35:51920

關于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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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2020年),黑龍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第一條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地)實行全市(地)統籌。農墾、森工系統的工傷保險按照市(地)級統籌層次自行管理。鐵路、煤炭、石油系統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條件成熟后,納入統籌地區統一管理。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除外,下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含事實勞動關系人員,以下統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第四條 事業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0.3%至0.5%繳納工傷保險費。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新《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駐哈爾濱市的中省直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原則上在省社會醫療保險局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六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及實際經營范圍所對應行業差別費率表確定。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繳、支付、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行業內費率的相應檔次,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八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10%至30%提取儲備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墊付并列入下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中。

第九條 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延長1個月。

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一條 申請工傷待遇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待遇申請審批表;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 *** 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據的孤寡老人或孤兒證明;

(五)養子女的公證書;

(六)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交有關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未按規定時間履行舉證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認定結論。

第十三條 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四條 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與用人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同步同比例進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工資和生活水平變化等情況做適當調整;生活護理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已按照新《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失蹤后又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職工,其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租賃、承包給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當由租賃、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租賃、承包給不具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要追償經營者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

第十七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關閉時,由原用人單位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辦理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為達到退休年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事故責任人歸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十九條 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墊付了工傷醫療費及其他費用的,當事人獲得民事賠償后,應當償還墊付的費用。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費用和輔助器具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按規定應當自費或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向本人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職工在工傷確認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傷確認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門診、急診、急診留觀的工傷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付,認定為工傷并符合工傷醫療目錄的費用按規定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院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企業發生事故后,須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未及時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及未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回原籍居住就醫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家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醫治工傷的醫院,由用人單位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同意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及時足額繳納或停繳工傷保險費或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和核準工傷保險待遇,致使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未能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依據相應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統籌地區要制定出臺住院治療工傷的職工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待遇、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不屬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范圍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如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其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并按本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仍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后期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在2011年按照新《條例》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與新《條例》同步實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黑龍江省人民 ***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黑政發〔2003〕89號)同時廢止。

四川2019年調整工傷人員賠償標準相關待遇的通知

關于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5〕2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人民 *** 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 *** 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的規定,結合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精神,現就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不包含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300元。

三、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235元;由企業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頒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130元。

六、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1800元。

七、各地在執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17號)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八、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做好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填報《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統計表》,于6月30日前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19年本溪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條例)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溪湖區、明山區、南芬區、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2015遼寧省本溪市一級至十級工傷殘疾賠償項目: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187號)關于工傷傷殘賠償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改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以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原享受定期傷殘撫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額度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同時享受由用人單位按照省有關規定支付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在辦理退休手續后死亡的,按非因公死亡應享受的待遇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十八條 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準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第十九條 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屬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應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由本人向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出具診斷意見,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到協議醫療機構或者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

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本人向治療其工傷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出具診斷意見,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診斷意見有異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遼寧省關于貫徹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人社[2010]483號

各市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為認真貫徹實施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縣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重要意義新《條例》的頒布實施,對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新《條例》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為廣大職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務為核心,從廣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圍,增強參保強制性、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增加工傷預防費支出等方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新《條例》的實施,使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惠及更多的職業人群,使工傷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廣大職工充分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體現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為本的理念。

(二)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容。《社會保險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是《社會保險法》頒布后修訂的第一部配套法規,是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當前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又一件大事。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社會保險法》中有關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實。

(三)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重大舉措。新《條例》在進一步完善工傷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礎上,明確了工傷預防費的使用規定,以法規形式確立了工傷預防在工傷保險制度中的地位。新《條例》對工傷康復費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使我國的工傷康復事業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和物質保障。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終形成,從而使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實現了由單純的時候補償向事前的積極預防的轉變,實現了由治療性康復向以職業康復為核心,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的工傷康復的轉變。

(四)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新機遇。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拓寬了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空間,為工傷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機遇;填補了事業單位人員參保的制度空白,提高了參保的強制性,為工傷保險的參保擴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機遇;出臺了簡化認定程序、方便單位和職工的新規定,為工傷保險工作進一步規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機遇。

二、全面開展學習培訓

要貫徹實施好新《條例》,首先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培訓,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其精神實質。通過學習培訓,深刻認識新《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周密的學習培訓計劃,抓緊開展新《條例》的學習培訓工作。各單位的領導,要帶頭學習研究,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等相關業務部門的每一位同志更要認真學習,深刻理解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廣泛進行宣傳普及工傷保險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備受社會關注。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新《條例》的宣傳作為當前宣傳工,作的重點之一來抓。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做好新《條例》的宣傳普及工作。要將企事業單位職工和農民工作為重點宣傳人群。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各種新聞媒體,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深入到企業、街道和社區。同時,還要與工傷醫療機構、司法機關等相關單位做好協調溝通工作,為新《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抓緊完善配套政策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本地現行相關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和新《條例》規定的,要抓緊修改或廢止。在清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工傷保險政策穩定性、連續性和待遇剛性強的特點,妥善處理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實現政策的平穩過渡。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貫徹實施新《條例》工作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相應領導協調機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對新《條例》的學習培訓、宣傳和完善配套規章等都要明確任務、劃分責任、提出要求。要加強對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主動與財政、衛生、安監、機構編制等部門溝通,爭取支持和配合。要提高工作的預見性,采取有效措施,認真研究解決新《條例》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新《條例》的實施工作做好、做實。

六、合理確定待遇標準

新《條例》提及的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拿等標準,由各省及統籌地區人民 *** 確定。為統一參照體系,規范執行標準,確保新《條例》各項規定在2011年1月1日起貫徹落實,經研究,在《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 *** 令第l87號)重新修訂前,對上述各項待遇暫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關于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及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支付標準問題。

1、職工在本市住院治療工傷的日伙食補助費標準,按照統籌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7O%再除以30天計算。

2、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日伙食補助費標準,按照統籌地區月最低工資準除以30天計算。

3、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報銷標準,可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工傷職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費,其中不含火車軟臥票和飛機票。

4、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宿費報銷標準。可憑宿費票據報銷在外阜住院前工傷職工本人的住宿費,日報銷標準不超過150元。

(二)關于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問題。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工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級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七級1個月,八級為l1個月,九級為9個月,十級為7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基數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資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相比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則計算工傷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相應級別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l2個月,十級為8個月。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發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187號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業經2005年9月2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 *** 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文岳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具體事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四條 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以及相關確認工作。

第五條 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衛生專家組成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標準,對被鑒定人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診斷并提出鑒定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有關知情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為醫療衛生專家組成員和協助診斷的醫療機構的鑒定活動及其有關情況保守秘密。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依法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等有關費用的支付。具體征收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規定。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采取便于工傷職工直接領取的社會化服務方式。

第七條 實行工傷保險統籌的市按照本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額的30%至50%比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留存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具體留存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 *** 規定。儲備金累計數額達到本市上一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50%時,應當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并減小儲備金留存比例。

第八條 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統籌: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商登記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統籌。

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含建設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錄用進城務工職工的,可以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統籌。

(二)用人單位跨市設置分支機構的,可以在工商登記注冊地或者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中任選一地,集中統一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可以分別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統籌。

職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的,由各用人單位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定工傷時,對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時間內和合理路線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包括雖有違章責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

(三)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者因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五)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

(六)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國家對視同工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在實施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過程中傷亡的;

(二)因醉酒直接導致傷亡或者因醉酒處于神志不清狀態而發生傷亡事故的;

(三)自殘、自殺或者在用人單位明令禁止并且明顯警示的情況下,超越本崗位職責擅自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動用危險器具等導致傷亡的。

國家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用人單位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職工依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一)用人單位、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超過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二)非法的用人單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雇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三)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現工作崗位性質患職業病的。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為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同時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該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應當先行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確認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或者工傷認定法定時限內。

職工及其直系親屬與用人單位對是否屬于工傷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

因工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發生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依法分別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中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并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改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以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原享受定期傷殘撫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額度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同時享受由用人單位按照省有關規定支付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在辦理退休手續后死亡的,按非因公死亡應享受的待遇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十八條 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準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第十九條 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屬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應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由本人向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出具診斷意見,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到協議醫療機構或者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

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本人向治療其工傷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出具診斷意見,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診斷意見有異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

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鑒定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發現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其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給予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鑒定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當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職工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工傷費用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屬地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給予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但自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之日起至善后處理結束之日止,在此期間補繳的除外。由于用人單位少報工資總額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原因,影響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進城務工工傷職工,其應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實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長期支付兩種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領取要求的,經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進城務工工傷職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以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其中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至14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至12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至10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至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賠償基數的8至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具體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改制時尚未參加屬地工傷保險統籌的,應當從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中優先為改制前的工傷職工預留需要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款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實行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六條 已按行業系統實行工傷自管的鐵路、民航、石油、化工、電力、礦山、建筑、交通、水利等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屬地工傷保險統籌前,其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在依法參加屬地工傷保險統籌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參加屬地工傷保險統籌前認定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確認,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相應的待遇進行核定后,人員條件和待遇項目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拒絕承擔依法應當由其承擔的支付工傷待遇責任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不良信譽予以記錄,納入誠信等級評價系統;工會組織有權就職工合法的工傷待遇權益與用人單位談判,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依法應當由其承擔的支付工傷待遇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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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的內容是?

工傷保險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最核心的內容可以概括為:基本宗旨、基本原則、兩個范圍、三個環節、三層管理、兩類責任。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首先就要把(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搞清,把《工傷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搞清楚,用{工傷保險條例》精神,統一思想,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包括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則兩個方面,它是《工傷保險條例)的靈魂,貫穿于《工傷保險條例》各個方面的內容之中。 1、基本宗旨 《工傷保險條例)開宗明義,在第一條里就明確了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宗旨有三個: 一是保障權益; 二是促進預防和康復; 三是分散風險。

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這三個宗旨是我們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出發點,也是我們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落腳點。

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是否成功,最根本的衡量標準也就是要看是否切實保障了職工的權益,是否促進了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是否真正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2、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體現了八個方面的基本原則。

一是,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o《工傷保險條例》既從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維護和保障廣大職工的基本權益,又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不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階段,不搞“超水平”保障。例如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參保問題,《工傷保險條例》既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又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的總體水平及各地的差異,受權省級人民 *** 就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二是,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原則。工傷保險,就其本身的涵義來說,只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或患職業病,導致殘疾或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從國家、社會獲得法定的醫療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

在認定工傷的過程中,它本應強調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然而《工傷保險條例》充分考慮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應該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也視同為工傷,以鼓勵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為。 三是,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的原則。

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是社會最需要關心的特殊群體之一,對他們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就是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工傷保險條例》在適用范圍方面,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在工傷待遇方面,對職工的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死亡待遇作了明確規定。在監督管理方面,對用人單位、行政部門、經辦機構、醫療機構等各行為主體明確了多種監督形式,以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四是,中央確定基本政策與地方制定具體政策相互銜接的原則。我國《立法法》規定,社會保險立法實行中央與地方兩級立法。

《工傷保險條例》根據《立法法》的要求,明確了工傷保險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框架,對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主要環節和程序作了原則規定,同時又給地方決策留有充分的空間,其中授權地方制定相應配套政策和具體管理辦法的共有八處之多。 五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工傷保險作為一項社會保險,就要遵循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一般原則。用人單位要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首先必須履行參保繳費的義務。

對于那些拒不按照《條例》規定參保的單位,《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負責,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六是,無責任補償的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的補償”,是指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工傷職工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有別于其他社會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這主要考慮到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到傷害,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收入來源。因此,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時獲得補償,不會因為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這對穩定職工隊伍、安定社會有著重要作用。

當然,實行無責任補償,并不是不追究工傷事故的責任,這是另一范疇的事。只有對于工傷保險而言,關注的是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

七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這主要體現在基金管理上。

工傷保險在基金管理上首先考慮的是要保障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要在滿足工傷職工合理需求的基礎上確定基金的規模,因而要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 八是,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具有其本身的福利剛性特點,。

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

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自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的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國的勞動者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在現行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內容有以下幾點:一、總則,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二、附則;三、決定;四、修訂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令第375號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 、。

什么叫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2014全文是2014年現行生效的《工傷保險條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頒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并與2010年12月20日修訂后重新公布的。

修訂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訂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故此,本文為最新修改過的全文供2014年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墊付。

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

中國的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的是那一年???謝謝!!!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賠償額個人情況地區不同就會不一樣,具體算法如下: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申請延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多延長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本人工資X停工留薪期月數=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計算:本人工資X16=

4、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是湖南省,按照湖南省的標準,分別為18個月和30個月的本人工資。

計算:本人工資X(18+30)=

辭職賠償是1、2、3、4項相加

天津企業職工交通事故工傷認定適用法規的通知

天津企業職工交通事故工傷認定適用法規的通知: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出臺《關于企業職工因道路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要求工傷認定適用法規問題的通知》,其主要內容如下:為正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 *** 令第12號),依法及時準確地進行工傷認定工作,現就企業職工因道路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要求工傷認定適用法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對于職工在上下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的事實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道路交通規定情形的,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本局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關于貫徹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 *** 《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的通知》,需要結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適用。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 ***

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政發〔2011〕73號)

各市、縣人民 *** ,自治區衣墾局,自治區人民 *** 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新《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事業單位等參保繳費問題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新《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其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費費率為0.5%。

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其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該單位當年預算予以解決。

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職工,在新《條例》實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新《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新《條例》實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問題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二)異地就醫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工傷職工經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其所需費用按以下標準支付:

1.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為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車和飛機),所需交通費憑據報銷;

2.異地就醫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費憑據報銷,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為110元;

3.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40元。

(三)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保險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 *** 令第18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四)新《條例》實施前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費用(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新《條例》和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切實加強貫徹實施新《條例》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要以新《條例》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健全機構,加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隊伍建設;要加強與財政、衛生、安監、工會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新《條例》的貫徹實施。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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