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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法定節假日規定
勞動法對法定節假日的規定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且不能用調休或者換班代替,休息日工作是二倍的工資,但可以用調休或者換班代替。對于實行綜合工時制的企業,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周六周日是法定的休息日,只要周工作時間不高于四十小時即可。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節假日工資規定是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時的,應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200%支付工資報酬。
具體解釋如下: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是指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之規定。
法律主觀:勞動法的法定日假工資計算: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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