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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可以刑事和解
輕微刑事案件。例如,輕微的傷害案件、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等,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和解處理。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重傷的案件。此類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但涉及嚴重暴力傷害的案件可能不在和解范圍內。
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有:(一)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二)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可適用刑事和解。(四)熟人之間的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有:(一)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和解的限定于公訴案件,其中包括兩類:(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標簽刑事訴訟3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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