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取保候審的重大疾病標準,以及取保候審的重大疾病標準有哪些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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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可以取保候審?
問題一:哪些疾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求相關規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經精神病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躁狂憂郁癥、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
器質性心臟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發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后,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并癥者。
三、高血壓病111期。
四、空洞型肺結核、反復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時存在嚴重呼吸功能障礙者,如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彌漫性肺間質纖維化等。
五、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后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
六、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雙側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等。
七、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疾病所致的肢體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亥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
腦血管疾病,如腦出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
顱內器質疾病,如顱內腫瘤、腦膿腫、森林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嚴重顱腦外傷等。
八、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種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癥、脊髓壓迫癥、運動神經元疾病。
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治療無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癲癇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
十一、膠原性疾病造成臟器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
十二、內分泌腺疾病,難以治愈者,達到喪失勞動能力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癥、尿崩癥、柯興氏綜合癥、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機能減退、甲狀旁腺機能亢進、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癥。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者。
十四、寄生蟲病侵犯肺、腦、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蟲病包括囊蟲病、肺吸蟲病、中華分枝睪吸蟲病、絲蟲病、血吸蟲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臟器損傷或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各種重要臟器手術治療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喪失勞動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術后有嚴重并發癥,如重度粘連性腸梗阻,反復發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者。
十八、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后在骨關節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腦、脊髓外傷治療后遺有癡呆、失語(包括嚴重語言不清),截癱或一個肢體功能喪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難以恢復者。
二十、雙上肢、雙下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者。截肢指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體強直、畸型、肌肉萎縮、上肢必須達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須達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雙手手指缺損六個以上者。且六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指掌關節處離斷,必須包括雙拇指全失。
二十二、兩個以上主要關節(指肩、膝、肘髖)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治療不見好轉、相當于雙下肢或......
問題二:求問哪些疾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求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批準”,但并未規定一定要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也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未規定具體形式,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均可。
我也不能確定地回答你實際中口頭批準可不可以,很抱歉。
一、我國法典、解釋等對取保候審的定位和闡釋
(一)取保的設立及意義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注1)我國的《刑訴法》將取保候審制度置于第六條強制措施之下,可見在我國的學術通說與立法實踐中,都將取保候審制度定位于一種強制措施。
目前有一部分學者依據《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據此推斷出取保候審系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權利,但筆者以為: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不能認為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權利,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的一種權力。我國設立取保候審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由于是一種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少押政策,提高訴訟的效益,減少羈押場所的負擔,減輕國家的訴訟成本,是設立取保候審這一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意義所在。
(二)取保候審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適用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被拘留人;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審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審判期間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7、持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8、第一審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執行。
(三)取保候審適用的程序
取保候審由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辯護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司法機關應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英國保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英國保釋制度的由來。
英國現代保釋制度始于1967年頒行的《人身保護令法案》。現行的《保釋法》頒布于1976年,此后保釋制度又經過20年的發展,已相當發達。依據英國法律規定,保釋必須堅持三項原則:一是保護公眾,二是保證證據,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
在英國,保釋制度分為無條件保釋和附條件保釋兩種。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獲得無條件保釋。如果情況發生變化,無條件保釋可以變為附條件保釋。附條件保釋主要包括:在指定的地點居住;宵禁(通常在指定的時間、在住址內);在某一具體的時間向警察署匯報;不直接或間接地接觸控方證人;遠離指定的區域或位置;上交護照;繳納保證金;接受電子監視器的監視和 *** 測試等,對于一些很嚴重的犯罪,不允許保釋。
(二)保釋制度的理論基礎
英國的保釋制度深深根植于英美對抗制訴訟模式和自由主義的歷史傳統中。自由主義、無罪推定、權利保障是保釋制度得以生存和發展的三個基石性理念。一,自......
問題三:什么樣的嚴重疾病可以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問題四:取保候審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現行法律法規在對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的確定,是以省級 *** 指定的醫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即可。
問題五:什么重大疾病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問題六:一張表看懂哪些疾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患有嚴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則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問題七:患有嚴重疾病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0分 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
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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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的同意。(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諸如對有關證人進行威脅、毆打、報復或者引誘證人作偽證。(4)不得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問題八:可以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哪些 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嗎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問題九:取保候審嚴重疾病包括哪幾項 如果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問題十:患有哪些疾病的犯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朋友,簡單的說法就是犯有對一起羈押人有傳染性質的病例,就肯定會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受審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獨立適用追加刑罰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接受保釋審查不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接受保釋審查不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拘留期滿,案件未結束,需要接受保釋審查。等待審查,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取保候審重大疾病包括什么病
具體疾病是: 一、嚴重傳染病;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精神疾病;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六、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十、嚴重臟器損傷。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 *** 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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