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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可分為八類,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年最高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詳細規定了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和審查規則。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認定的依據
1、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認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民事訴訟證據會鑒定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證據會鑒定嗎,由人民法院指定。
2、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事實上,民事案件當中的鑒定機構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不過,原告和被告沒有通過人民法院,自行到鑒定機構做鑒定,由此出具的鑒定意見也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審查鑒定意見的時候,有權要求鑒定機構出庭作證。
3、法律主觀:鑒定意見也是民事訴訟中證據種類的一種。民事訴訟中的法定證據種類包括鑒定意見;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和勘驗筆錄。
4、鑒定意見是屬于傳來證據,因為不是第一手的資料,由鑒定機構制作。
5、法律分析:鑒定意見屬于傳來證據,因為不是第一手的資料,由鑒定機構制作。鑒定意見也屬于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由知曉案件情況的人通過陳述而產生的口頭或書面證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鑒定意見是單獨一個類別的證據。
6、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包括七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以及勘驗筆錄。在任何訴訟案件中,證據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是*作出裁判的基礎。對證據相關內容的充分掌握和了解,會讓在庭審時會更有優勢。
根據新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書證:以文字、符號記錄或表示的,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例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的種類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物證:通過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體物品或痕跡。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錄的內容或表達的意思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 證人證言:目擊案件情況的人向法院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證據的種類包括:(一)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包括: 書證與物證:- 書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合同、發票等。- 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形態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如被盜物品、犯罪工具等。 證人證言:- 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
民事訴訟可以申請筆跡鑒定嗎?
民事訴訟可以申請筆跡鑒定,法院受理民事糾紛案件之后,若是原告、被告或者是辯護律師等相關當事人,對筆跡的真實性存疑的,那么就可以在舉證期間提出筆跡鑒定的請求,一旦超過此期限,就不能提出鑒定請求了。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原被告都有權利申請筆跡鑒定,法律并沒有規定過筆跡鑒定必須由哪一方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做筆跡鑒定的,鑒定機構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
在相關法律制度中并沒有規定過筆跡鑒定應該由哪一方提出申請,不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是有舉證責任的,如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相關文書有異議,這種情況下筆跡鑒定申請就應該由被告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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