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二審終審制和再審是指什么
- 2、刑事訴訟法再審抗訴的規定是什么?
- 3、刑事訴訟二審抗訴與再審抗訴的差異
- 4、二審和再審的區別是怎樣的?
- 5、刑事訴訟應當再審的情形有什么方面的
- 6、刑事二審與再審的區別
二審終審制和再審是指什么
二審終審制指的是在一審之后的十五天以內進行上訴,法院受理以后會進行二審終審程序。在二審判決以后,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進行再審。一般在二審判決之后的六個月以內,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訴再審。 二審終審制和再審是指什么 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
二審是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二次審理,再審是對發生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進行糾正的審理。終審是指法院對訴訟案件作出的審終審判結果。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法律分析:一審有錯,再審是終審判決,終審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后一級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
刑事訴訟法再審抗訴的規定是什么?
1、刑事案件是有審判監督程序的,如果對案件判決不服的,是可以申請再審或者抗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刑事申請抗訴書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以下是對此概念的詳細解釋:目的:刑事申請抗訴書再審的主要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
3、法律分析:當事人不服中級法院再審裁定的不可以向高院申請再審,但是如果再審理由成立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
4、刑事檢察院再審抗訴的依據主要來自于《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該條款明確指出,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中,若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這一規定賦予了檢察院在再審抗訴過程中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
5、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對申訴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對于刑事類型的案件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申請再審的條件,通常狀況之下都是因為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之前的認定事實是錯誤的,或者是之前審理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二審抗訴與再審抗訴的差異
1、二審抗訴與再審抗訴在抗訴對象及受抗訴審判機關方面存在差異。二審抗訴針對的是未生效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再審抗訴則覆蓋了所有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既包括一審生效者,亦包含兩審終審之裁判。對于二審抗訴,抗訴機關上上級人民法院接受;然而,對于再審抗訴,則由抗訴機關的同級人民法院接收。
2、抗訴期限不同: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抗訴的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再審抗訴并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3、依據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訴訟律章規定,當事人享有對上訴審理或再審審理提出抗辯的權益,此項權益需按照其所處的行使階段加以細分。然而,是否了解刑訴法中關于上訴審理與再審審理的抗辯如何進行區分?依照刑訴法的明文規定,這兩種抗辯形式在抗辯對象、抗辯權限以及審判機關等諸多方面均存在差異。
4、、抗訴途徑不同:二審抗訴是一審檢察院通過一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材料,上級人民檢察院出庭;再審抗訴是抗訴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材料。
5、抗訴和再審區別有: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理的對象不同。
6、二審與再審的區別: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
二審和再審的區別是怎樣的?
對象不同。二審對象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的一審判決、裁定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而再審對象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的判決、裁定。主體范圍不同。再審申請主體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上訴主體則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及及近親屬。受理機關不同。
再審和二審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以下是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一 、審理對象不同 二審是針對未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程序。 再審則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再次審查程序。啟動條件不同 二審的啟動是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只要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就可以啟動二審程序。
法律分析:二審與再審有以下區別:(1)提起的主體不同。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2)審理的對象不同。
法律分析:二審和再審的區別: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再審與二審的區別區別為: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理由不同;提起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二審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刑事訴訟應當再審的情形有什么方面的
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并且有可能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的;出現新的證據,表明原判認定之事實有錯誤,并且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原判據以形成審判結果的證據問題;原審判人員職業品行問題如 *** 等。
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其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案件,也需要進行再審。在司法實踐中,對審理案件所需證據,因當事人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收集,但法院未履行職責的,亦構成再審理由。
在刑事訴訟中,以下案件通常需要再審:存在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系偽造;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對案件審理所需證據,因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而未被采納。
在司法領域,當認為原判存在錯誤或不公時,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再審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是申請再審的重要依據。如果判決在理解或適用法律上出現了偏差,導致了對當事人的不公正判決,那么可以申請再審。其次,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且可能影響審判公正性的情況也允許再審。
《刑事訴訟法》規定啟動再審的條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若法院、檢察院發現已生效判決確有錯誤。
刑事二審與再審的區別
1、二審與再審的主要區別在于提起的主體、審理的對象、提起的理由、時間限制以及審理法院的不同。首先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提起的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由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發起,而再審程序則由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其次,審理的對象各異。
2、二審與再審的區別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提起的主體不同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審理的對象不同刑事訴訟的二審再審;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
3、再審與二審的區別區別為: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理由不同;提起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二審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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