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支付標準,不得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處罰措施
1.行政處罰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加班費等經濟補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
(一)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或者加班費的;
(二)未依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依照規定為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或者特殊勞動保護的;
(四)違反規定延長勞動時間的。
2.民事賠償
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加班費等勞動報酬的,應當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超過百分之二百的標準向勞動者賠償。
3.刑事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群死群傷的;
(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企業違規未發雙倍加班費將受到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等多重處罰措施。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加班費,保障勞動者權益,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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