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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可以起訴嗎
您好,在重組期間法院是不參與實質性操作的,因此不能強制轉讓股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重整程序民事訴訟:“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您好重整程序民事訴訟!若是對法院破產重整的生效裁定不服,應當先向作出生效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為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方可申請檢察院提出檢查建議或抗訴。檢察院的決定具有斷后性和終局性。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
不會仍有優先債權。破產債權淸償順序具有法定權利位階性,確保每一個債權人能夠得到依破產法所規定的淸償順序得到淸償。
我國破產法并沒有對申請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僅規定了重整期間。【法律依據】《破產法》第72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不一定,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破產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因此具有強制性。
《破產法》第72條規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因此,B選項錯誤。重整期間為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時,而非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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