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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涉嫌開設 *** 罪
- 2、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怎么辦?
-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脫逃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
- 4、刑事訴訟法382條
- 5、新刑事訴訟法9第385條是怎樣的
- 6、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涉嫌開設 *** 罪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的規定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根據問題所述,應該是指當事人因涉嫌開設 *** 罪而被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了。
2、開設 *** 罪,一般來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請問公安機關會如何處理---警察會調查取證,然后,將案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作出判決。
3、開設 *** 罪不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開設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只是刑事拘留的問題,還要判刑的,當然可能會判緩刑。
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怎么辦?
1、可以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被告人脫逃的,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2、法律分析:檢察院應及時通知偵查機關,由偵查機關開展追捕活動。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脫逃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追捕活動。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全面審閱案卷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期間脫逃的話肯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且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當中規定的脫逃罪,所以,在執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重新抓捕歸案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要為之前的罪行和現在的脫逃罪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最終會被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脫逃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
法律分析:檢察院應及時通知偵查機關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由偵查機關開展追捕活動。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脫逃或者患有嚴重疾病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的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追捕活動。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全面審閱案卷材料。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追捕活動。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全面審閱案卷材料。經審查,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追捕活動。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他嚴重疾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不能接受訊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公安機關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中止偵查的理由和條件消失后,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第273條第1款規定: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刑事訴訟法382條
1、刑事訴訟法沒有382條,只到290條。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382條。第三百八十二條 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
2、《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1款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大家都知道一些案件是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的,當然了也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進行處理。不過有一些案件是公安機關沒有權限處理,必須要有管轄范圍的檢察院立案才可以。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一般包括: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
新刑事訴訟法9第385條是怎樣的
刑法385條的規定是 *** 罪的定義及構成。依據本法條的規定, *** 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 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不出庭不影響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是的,對貪污罪、 *** 罪,應當由司法解釋明確“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但到目前為止,尚未出司法解釋?!缎谭ā返谌侔耸鍡l 【 *** 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 *** 罪。
《高檢規則》第385條規定:“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D正確。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退回補充偵查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的程序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檢察院退回公安后的流程是什么一次退偵后檢察院流程有刑事訴訟三百八十條:公安機關提交訴訟案件、檢察機關審查犯罪事實、對相關證據進行審定、對案件合法性進行認定、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等。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查發現公安機關存在非法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如經二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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