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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八大證據種類
1、”這樣規定容易給人造成誤解,即 證據種類 只有這七種,其他材料都不屬于證據。因此,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原來規定的“證據有下列幾種”修該為“證據包括”。
2、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3、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根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
4、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
5、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物證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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