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見證人和證人的區別
- 2、民事訴訟法關于見證人的規定
- 3、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見證人和證人的區別
1、法律分析:產生的方式不同。證人是在訴訟之前由案件本身決定的,不能任意選擇;見證人則是在訴訟各種過程中根據需要邀請的,有廣泛的選擇性。證明的對象不同。證人對案件事實本身作證;見證人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作證。在訴訟中的作用不同。
2、法律分析: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3、法律分析:證人和見證人兩者的區別是證人具有特定性,而見證人則具有可選擇性,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民事訴訟法關于見證人的規定
1、見證人需要負法律責任,一般是承擔證人的責任。法定證據種類主要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所有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3、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證言是指訴訟以外的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對于證人證言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方面:證人具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且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
5、民事訴訟夫妻兩個人給被告做證人可以的。證人并沒有限制身份,只要是知道案情的人都可以作證。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是知道和案件相關情況的單位與個人,都是有義務到法庭作證。除非是不能正確表達本人意思的人,不能夠出庭作證。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該支持。
6、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而且此處僅是檢察機關辦理貪污 *** 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如下: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證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出席法庭,并應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庭提供證言。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定如下: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民事訴訟中相關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行政訴訟中相關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證人指的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具體如下: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出庭作證并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直接詢問,是證人的義務。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是,作為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關于民事訴訟證人的見證儀式和民事訴訟證人證詞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