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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詳細內容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以下是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具體步驟:首先,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這些材料應詳細闡述再審的理由和依據,以便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后,會在三個月內對申請進行審查。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規定:若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復審原案,則應另行組建合議庭展開審理。而刑事再審程序,即是法院、檢察院在發現已生效判決或裁定存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時,依法啟動的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作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對民事訴訟再審程序流程做出了規定。
申請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民事訴訟提審是怎么規定的
提審并非任意啟動,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和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新證據的出現,可能影響案件判決結果的; 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法律條文對民事訴訟提審是怎么規定的?法律條文規定只有上一級人民法院才有資格提審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的人或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不同,相應地,提起的具體程序也就不盡相同。
民事訴訟提審的規定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涉及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和相關權力機構的監督。首先,本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在發現本院判決錯誤時,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執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生效判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調取案卷并作出相關裁定。
民事訴訟法再審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主觀: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釋法說理:《民事訴訟法》第199條(2021年修正后為第206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里所稱當事人是案件的全部當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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