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終結審理的適用情形
- 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
- 3、什么是訴訟終結
- 4、終結訴訟的情形
- 5、終結執行有幾種情形
- 6、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終結審理的適用情形
1、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為偽造。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質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進行調查收集。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確實存在錯誤。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
2、審理終結的情形包括:第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第二,被告死亡,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第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3、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 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 被告人脫逃。 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原因和法律后果上。
4、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如下: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審終審是審級制度的一種,案件經過一級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
5、案件經過一級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在實行一審終審制時,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確定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上訴。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
終結執行的法律依據為民訴法第257條,而“終本”概念為民訴解釋第519條所創設。使用時,“終本”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終結執行”四字也有特定含義,兩者不可混淆。 制度設計目的的不同:終結執行是基于執行程序出現法定事由,使執行不可能或不必要繼續,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
法律主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應當送達給申請執行人;執行案件可以作結案處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應當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以及當事人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應當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八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分析:“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區分:兩者適用的情形不同。兩者確立的法條依據不同。兩者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兩者適用的寬嚴程度不同。結案后是否繼續查控財產不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四條 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什么是訴訟終結
1、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使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者成為不可能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制度。
2、終結訴訟是指法院對一起訴訟案進行最終的裁決,并決定此案無需再審理或行政復議,從而結束此案。以下是關于終結訴訟的詳細解釋: 終結訴訟的方式: 判決:法院經過審理后,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的最終決定。 裁定: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
3、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庭審不能繼續需要暫停的,應當裁定終止。如果訴訟永遠無法繼承需要停止的,應當終結。網友咨詢: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區別是什么 律師解法律效力不同:訴訟中止只是暫時停止,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訴訟終結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4、法律分析: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使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者成為不可能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制度。
5、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于出現法定的原因,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進行下去沒有必要,從而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制度。
6、終結訴訟是指法院對一起訴訟案進行最終的裁決,并決定此案無需再審理或行政復議,從而結束此案。終結訴訟包括判決、裁定和調解等方式。終結訴訟的作用是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終結訴訟的情形
民事訴訟可中止的情形包括: 原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權; 被告死亡且無財產或未盡債務責任者;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離世; 主張贍養、撫養、教育及解除領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離世。此等規定均源于相關法律法規。
訴訟的終結條件多樣,具體如下:首先,當案件的原告不幸死亡,且沒有繼承人來接替其訴訟權利,或繼承人選擇放棄這些權利時,訴訟會終結。其次,若被告因故死亡,同時其沒有遺留財產,也沒有人應承擔其應履行的義務,訴訟也會隨之終止。
裁定終結訴訟情形包括: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以及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這意味著如果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去世,且沒有繼承人愿意繼續參與訴訟,或者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訴訟權利,那么訴訟就會終結。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在法律訴訟中,當特定情形發生時,可以終結訴訟。首先,如果原告不幸死亡,且沒有繼承人來繼續訴訟,或繼承人選擇放棄訴訟權利,此時訴訟將終止。其次,如果被告死亡,且沒有遺產可執行,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訴訟同樣會終結。再者,在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也會隨之終結。
終結執行有幾種情形
1、法律文書被撤銷民事訴訟中訴訟終結的情形;被執行人公民死亡民事訴訟中訴訟終結的情形,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公民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喪失勞動能力;被執行人被裁定宣告破產;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民事訴訟中訴訟終結的情形的其民事訴訟中訴訟終結的情形他情形。
2、申請人撤銷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執行完畢。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義務人下落不明。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3、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終止執行;債務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或者債務人為法人、其他組織,且已注銷,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終結執行情形。
4、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17條,適用終結執行有13種情形。根據民訴解釋519條,終-本適用只有一種情形: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兩者確立的法條依據不同。終結執行為民訴法257條所確立,終-本為民訴解釋519條所創設。
5、法院終結執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申請人主動撤銷申請:當執行申請人出于自身原因決定不再繼續追償時,法院會尊重申請人的意愿,終結執行程序。法律文書被撤銷:若原本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被確認無效或被依法撤銷,法院將依法終結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主要規定了執行過程中的中止和終結情形。
2、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確了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在執行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況下,適用與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相關的法律規范。換言之,強制執行的兩年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為分期履行,則從每期履行的最后一天起分別計算兩年期限。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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