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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勾引軍嫂犯法嗎
- 2、勾搭軍嫂軍夫是什么罪?
- 3、和軍嫂婚外戀觸犯法律嗎?
勾引軍嫂犯法嗎
勾引軍嫂可能導致破壞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破壞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破壞軍婚罪的主觀要件
破壞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壞軍婚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破壞軍婚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
二、破壞軍婚罪的處罰
犯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img]勾搭軍嫂軍夫是什么罪?
我國法律從多方面對軍婚作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婚姻的特別規定,主要包括:《國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薄痘橐龇ā返谌龡l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x0d\x0a\x0d\x0a1、犯罪主觀方面:破壞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求,不能按本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x0d\x0a2、犯罪客觀方面:破壞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其既不同于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發生性行為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 *** 行為。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于與之結婚的范疇,構成本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 *** ,從立法本意上講則不能認定為犯罪。所謂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x0d\x0a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男子與女子?,F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的,也構成本罪。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的,則不構成本罪。\x0d\x0a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都只將破壞軍婚的第三人認定為犯罪主體。關于軍人配偶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雖然學術界有許多爭論,但在實踐中比較通行的做法是持否定態度。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國法律對軍婚進行特別保護的立法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維持軍人婚姻家庭的穩定性。如果將軍人配偶也作為破壞軍婚罪的犯罪主體進行定罪處罰,就違背了保護軍婚的立法初衷,在事實上不利于保護軍婚,甚至可能直接導致軍人家庭的破碎,從而影響軍人在部隊安心服役。第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表述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的”,就表明該罪的犯罪主體已經將軍人配偶排除在外,而僅限于第三人。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中,只考量了對第三人的定罪處罰問題,而對軍人配偶是否構成本罪,并未作說明,由此可以推斷無需將軍人配偶列為該罪的犯罪主體。\x0d\x0a但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實際情況中,也應考慮可以將軍人配偶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x0d\x0a如果勾搭軍嫂軍夫沒有達到上述的標準,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僅僅涉及道德層面的問題。
和軍嫂婚外戀觸犯法律嗎?
這個已經觸犯到法律。我國有名為規定和軍人的妻子有關系,就已經觸碰法律是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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