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舊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法條,新法是怎樣修改的
-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0條
-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是什么?
-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舊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法條,新法是怎樣修改的
舊刑訴法(1997年的)第86條是修訂后(2012年)為110條,內容沒有變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新《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在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規范中明確建立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制度,《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觸犯刑法,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怎么判決,要具體按照案件情節確定。當事人所說的“觸犯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有兩個不合理,一是觸犯刑法,不是觸犯刑事訴訟法,二是無論刑法第86條還是刑事訴訟法第86條,都沒有關輕傷的罪行處罰。
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一般是在案發地公安機關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通過審查,應當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行為;如果屬于犯罪行為,有無確實可靠的證據材料證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無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0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是關于詢問被害人的規定,即詢問被害人適用關于詢問證人的規定。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九十七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刑訴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除 刑事訴訟法 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 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2條規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
第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的設置不科學,不能適應所有案件的需要。如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這一規定明顯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特點。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第三百二十八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由偵查部門制作報請逮捕書,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后,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逮捕時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只有290條,最高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328條。最高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 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不得再發回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是什么?
四百五十22條本法施行10月1日1997刑事訴訟規則全文,1997年上市1997刑事訴訟規則全文的內應是一個常設委員會出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執行本日期法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流程目錄概覽 通則: 設置基礎規則和原則。 管轄: 互涉管轄 專門管轄 強制措施: 拘傳: 強制嫌疑人到場的初步措施。 取保候審: 對嫌疑人有條件地釋放。 監視居住: 在特定條件下監管嫌疑人。 拘留: 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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