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搶劫罪為什么這么嚴重判刑,以及搶劫罪為什么要判死刑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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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搶劫罪是怎么判刑
搶劫罪是以嚴重的暴力行為奪取他人財產的犯罪。我們的刑法中對搶劫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也就是說,搶劫罪本身就是一種暴力犯罪,使用暴力并不是本罪加重的情節,所以搶劫罪一般判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有法定加重情節的,量刑最高可以達到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為什么這么嚴?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百利行為只是滿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應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接取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意識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img]贛州男子1天2次入戶搶500元獲刑10年,該男子為何有這么嚴重的處罰?
因為該男子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并且有入戶搶劫情形。
男子1天2次入戶搶500元獲刑10年?
該事件發生于龍南市某小區,嫌疑人彭某博在小區附近見到第1名被害人后,認為其有錢便尾隨至其家中,通過掐脖子,拉拽衣服等方式進行搶劫,但卻并未搶到錢。之后他又來到隴南市龍南鎮某便利店門口,手持菜刀進入便利店內,威脅店內人員打開收銀箱并拿走500元。
彭某博當晚即被民警抓獲,扣押其菜刀一把現金500元,公安局后將500元現金還給了被害人。法院在經審理后,以搶劫罪判處彭某博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法院對該男子是依法判決,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不算重罰。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會以搶劫罪處以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對犯罪嫌疑人處以罰金。但是對于部分情形,嫌疑人會被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這些情形中就包括入戶搶劫。
在該題目當中提到的搶劫男子,其行為明顯屬于入戶搶劫行為。如果按照入戶搶劫的法律標準進行判罰,10年有期徒刑屬于最低量刑標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其第1次搶劫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其第2次入戶搶劫500元行為被定義為入戶搶劫,因此依據相關標準才判處其10年有期徒刑。
這一處罰對該男子來說并不算嚴重,他應該慶幸在第1次搶劫中沒有搶到錢,否則處罰應該會更為嚴重。
在現實生活當中,入戶搶劫性質極為惡劣,判處10年有期徒刑已經不算是太嚴重的處罰了。這既是對違法犯罪分子的震懾,同時也給所有人都提了一個醒,只有踏踏實實努力賺錢,生活才能過得更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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