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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封山育林條例(2014修正)
1、采伐作業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跡地更新,更新面積不得少于采伐面積。皆伐跡地人工更新的比例要求較高,天然更新則需確保幼樹存活率和保存率。對于擇伐、撫育間伐和衛生伐的林地,采伐后要進行封山育林,并明確管理邊界和責任。林業主管部門將對采伐作業和更新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3、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 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做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和動、植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林木,不分權屬都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
4、龍勝各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第四章主要闡述了自治縣自治機關行使的自治權內容。首先,自治機關依據市場經濟和本地實際,制定經濟建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自主安排經濟建設項目,考慮財力、物力條件(第二十條)。
5、④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少于本行政區域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三)植樹造林制度 植樹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資源的根本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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