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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上海量刑指導意見)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22日 17:49:03750

上海市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上海量刑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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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危險駕駛類案件精準量刑?,危險駕駛量刑指導意見2017

一、危險駕駛類案件精準量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一)追逐競駛。

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惡劣。追逐競駛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以 *** 競技或者追求 *** 為目的。因為基于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為,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值得科處刑罰。

(二)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對于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并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為自己只是酒后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規定處罰。

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上路的,就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是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駕駛機動車上路的過程中,存在追逐競駛、醉酒假釋或者是超載駕駛、運輸危險品等行為的,此時該犯罪行為人只要是造成現實緊迫的危險,就會被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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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條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1034頁:(妨害公務罪)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阻礙;阻礙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實踐中,行為人可能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產生認識錯誤,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來是在合法執行職務,但行為人誤認為是非法的,進而以暴力、威脅進行阻礙。法律的錯誤認識認為,這種認識錯誤屬于對法律的認識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因而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事實的錯誤說認為,這種認識錯誤屬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影響故意的成立,因而不成立本罪。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執行職務的合法性,只是客觀處罰條件,故不要求對之有認識。本書采取事實的錯誤認識說。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這一要素,屬于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對其產生認識錯誤當屬于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因而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以警察先行拘留現行犯為例,如果行為人誤認為警察拘留了守法公民而以暴力、威脅進行阻礙的,明顯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不成立本罪。一方面,行為人誤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非法行為,另一方面,行為人誤認為自己阻礙非法行為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即對自己行為的社會意義具有不正確理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為法律認識錯誤,進而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犯罪,顯然不合適。正當化事由的錯誤(如誤想防衛)屬于實施認識錯誤,誤以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非法而對其實施玻璃、威脅的,與正當化事由的錯誤相同,故應認定為事實認識錯誤。當然,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認識錯誤、存在何種認識錯誤,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不能僅憑行為人的陳述來決定。由于“依法”執行公務屬于法律的評價要素,所以,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作為評價基礎的事實,一般就能夠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規范的要素。

依法執行公務的對方(即被執行者如被逮捕者)實施的一般暴力、威脅行為,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更不能將依法執行公務的對方所實施的擺脫、掙脫行為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對于公民因合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輕微沖突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一30%。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1更新)

刑事案件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規定: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6、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職務侵占罪怎樣量刑怎樣處罰

職務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2017年最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真相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了指導意見。其中受到關注的是,這份量刑意見對什么樣的醉駕屬于“輕微”程度,提出了這樣的表述:

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體就將其貫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進行傳播。一時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爭論。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

我們知道,“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從法律條文來看,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一種叫做 “追逐競駛”,另外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醉酒駕駛”,并且請注意,法律對“醉酒駕駛”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簡單粗暴地來說,只要“醉駕”,就要入刑。

只要您還時不時地出門應酬,都應該在這幾年里,切身感受到了這一法律條款的威懾力。不管是 *** 官員、社會名流還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駕讓你吹氣,發現所吹氣體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復檢;確定還是超標時,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沒商量。藝人高曉松還成了北京醉駕入刑的第一人?!白砭埔宦扇胄獭钡恼f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這樣傳開的。

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記者從獲取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中了解到,最高法于2016年4月決定開展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試點,將危險駕駛罪等8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緩刑納入規范范圍,并指定天津、遼寧、福建、海南、湖北、廣西、云南、陜西等八個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第一批試點,同時指定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就罰金刑開展試點。此次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了?

那么,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盡管是試點、試行,但是否意味著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認為,這正是這次最高法院出臺指導意見的意圖所在。比如一個人雖然達到了“醉駕”的標準,可現在倒好,根據他的醉酒程度、機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等,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予定罪處罰”。

劉昌松:我認為它已經僭越了立法所規定的范疇,不應該越權,現在是在創制法律了,應把刑法的醉酒駕駛入刑這個條款進行修正和調整。

但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則持不同看法。在他看來,最高法院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對“醉駕一律入刑”這樣的認知和做法進行糾偏?!白眈{一律入刑”的概括本來就不夠準確和權威,現在又何來“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一說呢?

阮齊林:醉駕一律入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是權威、不準確,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場。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度上有什么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臺,可能各地執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這個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按照阮齊林教授的觀點,將規范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松動并不準確,指導意見只是規范,并沒有松動。公眾不必擔憂,一些駕駛人也不必竊喜。對醉駕量刑的細化和規范,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同樣是來自學界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強調,新的指導意見實質是在懲戒尺度上的微調。

王宗玉: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導意見,也就是說,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不構成犯罪的,這也是全面考慮了刑法總則的規定,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罪刑相適應,有多大的犯罪行為,適用多大的刑法。

4月29號凌晨1點左右,演員劉朔駕車途中碰撞到鋼制護欄端頭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查,劉朔屬于醉酒后駕駛。

不光在是否松綁的問題上存在不同的解讀,對于這份“指導意見”的法律效力,不同專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細心的朋友應該注意到,這次最高法院發布的是所謂的“指導意見”。劉昌松認為,“指導意見”不具備“司法解釋”的效力;而王宗玉則直接表示,“指導意見”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釋”,各級法院需要照章執行。

新指導意見何時會影響到每個人?

阮齊林告訴記者,在執行層面上,依舊存在諸多可預見的障礙因素。首先是,“輕微”醉駕的客觀標準還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審判存在慣性,在全國范圍內、在短期時間里,醉駕定罪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一個最嚴峻的挑戰,你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呢。在這種情況下,你如何去甄別,什么情況下定罪,什么情況下不定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沒有搞清楚的話,它是不能輕易使用的,最后在效果上呢,還是跟過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們也了解到,其實對于醉駕情節輕微免刑事處罰,各地方已經行動起來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先后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隨后,重慶也采取跟進措施。新規中明確,懲治“醉駕”犯罪,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車場挪個車位,那絕對是妥妥的,構不成犯罪。

“醉駕入刑”法規變化

2011年2月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范,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011年9月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p>

2017量刑指導意見是真的嗎,為什么在最高法網站查不到

是真的,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2017上海量刑指導意見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上海市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上海量刑指導意見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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