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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工作情況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訴訟調解率及當庭宣判率需提升民事訴訟庭審程序不足,目前上訴率較高民事訴訟庭審程序不足,調解在矛盾化解、案結事了及執行方面未充分發揮其優勢民事訴訟庭審程序不足,調解工作和息訴息訪工作存在不足。 裁判文書有待優化,部分文書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說理不充分、邏輯性弱、制作粗糙等問題,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范性和權威性。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于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庭審程序不足:(一)著裝禮儀不規范。在一些庭審中,個別審判長經常 *** 法袍,新進書記員穿便裝參加庭審,部分司法警察不著警服上班等等,影響法院形象。(二)庭審禮儀不規范。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于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
法律問題:再審審查中,當事人提出的在原審中未提出的新主張(新理由)在法律上并無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傾向性意見:課題組傾向于應予審查,理由包括再審程序的公平正義定位、參照二審程序處理方法、法院可以新理由評判原審判決、以及再審審理范圍的考量。將新主張納入審查范圍符合立法精神。
二是監督的范圍過窄。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僅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有抗訴權,除此之外的民事調解、民事案件的執行等問題無抗訴權。而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民事案件又占相當大的比例,并且調解錯誤的情況也是存在的。
民事案件開庭流程
1、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為: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相關事項后正式開庭;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雙方舉證質證(可能包括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宣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法庭辯論;辯論終結,審判長詢問當事人最后意見后宣布休庭。
2、法律分析: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又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辯論遵循先原告后被告,然后互相辯論的順序,辯論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當庭調解:法庭會詢問當事人是否調解,如果同意調解,可以休庭調解,如果不愿意調解,則進入宣判程序;宣判。
3、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的5個步驟為開庭、法定調查、法庭辯論、當庭調解和宣判。【法律分析】開庭: 宣布開庭,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回避。
4、法律分析: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讀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流程
1、法律分析:庭審準備:(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為: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相關事項后正式開庭;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雙方舉證質證(可能包括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宣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法庭辯論;辯論終結,審判長詢問當事人最后意見后宣布休庭。
3、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的5個步驟為開庭、法定調查、法庭辯論、當庭調解和宣判。【法律分析】開庭: 宣布開庭,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回避。
4、法律分析: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讀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5、開庭審理:二審法院將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等,與一審程序類似。 宣判:二審法院將宣判判決結果。 申請再審:當事人如不服二審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6、裁判階段:案件審理結束后,審判人員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和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評議并作出裁判。隨后,將裁判文書送達各方。任何一方不服可提起上訴,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日。若放棄上訴,上訴期屆滿,裁判文書生效。
民事審判庭審流程是什么?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庭審流程如下: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辯論。
2、【法律分析】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庭審準備:- 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開庭時間和地點。- 確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原告首先闡述訴訟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隨后被告回應。
5、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后,審判長應宣布繼續并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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