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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陽高修公路占地如何補償
一、國家修路占地怎樣賠償
修路占地根據占地面積以及土地年產量來進行補償。通常來說土地征收的補償金額為48000元每畝。如果是沒有人開墾的荒地,補償金額大概在8100元每畝。如果為建設用地的話,那么補償金額大概在16000元每畝。水田補償的標準是每畝99000元,旱地的補償標準為每畝58000元,菜地的補償為156000元每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國家修路征收房子怎么賠償
*** 造路要拆房子,按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 *** 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三、修路占地找哪個部門
可以去找土地管理部門。因修建公路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如果農村集體成員沒有取得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可以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投訴。
[img]山西省太忻經濟一體化建設公路占地賠償標準
山西省太忻經濟一體化建設公路占地賠償標準是:
1、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合法宅基地上二層及二層以下建筑為合法建筑,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2400元每平方米。三層及三層以上為違法建筑,考慮到歷史因素及地方實際,三層,四層,五層按成本價(800元每平方米)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九十給予貨幣補償。
2、簡易磚墻木板頂房屋按成本價進行補償。
3、結合當地實情,給予附屬物適當補償。
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國家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有: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一、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知培罩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 *** 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 *** 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 *** 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 *** 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中衡用搭鬧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國家土地拆遷賠償
國土拆遷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拆遷賠償標準的內容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房屋造成搬遷而需要臨時安置的費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是耕地的拆遷補償,內容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 *** 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設區的市與市轄區人民 *** 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分工,由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征收方案的擬定、補償標準的制定與執行、征收程序的履行、補償資金的監管、征收補償信息公開等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監督指導。
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予以保障。第七條 省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第二章 征 收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項目、補償方式、補償資金籌措等內容。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對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轉讓、出租、抵押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對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原因和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家庭成員狀況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產權登記或者權屬不明確的房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
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入戶調查登記工作。對拒絕配合的,已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未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以外圍測量為準。被征收人家庭成員狀況,以公安機關登記的信息為準。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用于征收補償的資金應當在本級 *** 預算中安排,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總額。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戶型和面積、選購辦法、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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