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健康證和其他必要的資質證明文件。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健康證和其他必要的資質證明文件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健康證和其他必要的資質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可以暫扣、查封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生產經營場所;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2. 處罰措施
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食品企業如果沒有取得健康證,將會面臨以下處罰措施
(1)責令改正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食品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整改。
(2)罰款罰款金額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定,具體金額視情節輕重而定。
(3)暫扣、查封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生產經營場所如果食品企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會面臨暫扣、查封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生產經營場所的處罰措施。
(4)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如果食品企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將會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無法再從事相關業務。
總之,食品企業沒有健康證是違法行為,將會面臨不同程度的處罰措施。因此,食品企業在開展相關業務之前,務必要取得健康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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