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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證是永久有效嗎?
- 2、工傷證是不是一年要換一次證
- 3、工傷證是永久有效嗎
- 4、工傷證的有效期
- 5、工傷證有年限嗎
工傷證是永久有效嗎?
一般情況下是的,具體要以當地政策為準。一般情況下,由單位向社保中心申請工傷認定;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會發放《工傷證》。發放工傷證以后,因工傷去復診時,需攜帶《工傷證》。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img]工傷證是不是一年要換一次證
工傷證不需要一年一換的,辦理之后,長期有效的。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證是永久有效嗎
工傷證不是永久有效。
工傷鑒定有效期是一年。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1、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2、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3、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4、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5、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6、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證的有效期
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賠償有效期是一年。一年內申請賠償,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一旦過了一年期限,再要求賠償,就沒有法律依據了。單位申請工傷的時間為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如果單位未申請的,職工申請工傷的最長時間為一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證有年限嗎
工傷有停工留薪期,期限一般以醫療治療和醫療機構建議休息的時間計算。停工留薪期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各地規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種方法:1、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3、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延長的,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最長可延長12個月。停工留薪期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指的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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