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申報超,以及工傷申報超時怎么辦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申報證明逾期了,怎么辦
- 2、申請認定工傷期限超過一年怎么辦
- 3、錯過工傷申報時間怎么處理
- 4、關于用人單位申報員工工傷,過了30天是否不能認定了?
- 5、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
- 6、工傷超出申報期限的處理
工傷申報證明逾期了,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在上述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等都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意味著工傷職工只能自認倒霉自擔損害了呢?結論是不一定。如果是未進行工傷認定不是因為工傷職工或者死亡職工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而未進行工傷認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為自身主觀上怠于申請,而是因為客觀原因如法定期限內一直在住院治療的緣故未申請等情形,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仍有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予以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img]申請認定工傷期限超過一年怎么辦
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期限,工傷職工可以去勞動仲裁或法院認定工傷。超過一年時限的,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會不再受理申請。但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喪失了工傷待遇進行求償的勝訴權,訴訟工傷職工一方能在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中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審理機構亦可在裁定或裁判中認定為工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錯過工傷申報時間怎么處理
首先要看是因為什么原因導致錯過了申請時間,如果不是勞動者及其近親屬的原因導致超過認定時效的,可以在超過了時間后申請工傷認定。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時限的,可以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訴訟救濟。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屬于用人單位原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關于用人單位申報員工工傷,過了30天是否不能認定了?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十天還沒有申請的,可以職工自己或者是親屬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是有時間規定的,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
工傷認定 是勞動者在受到 工傷 時所必需要經歷的步驟,只有取得了工傷認定的結果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具體 賠償金 額。工傷認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用人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勞動者工傷認定的申請。那么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申報工傷認定超時了怎么辦? 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及申請人 工傷員工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者在申請做工傷補償的數額需待 傷殘鑒定 后確定。 二、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 可以通過 訴訟 來維護合法權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民事責任 。” 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職工受傷后不積極履行這項義務,最終導致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限,那么由此引發的后果和責任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應該在規定時間內到司法部門的指定鑒定部門進行工傷認定,需要攜帶的材料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證明、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等。如果超出工傷認定時間,那么勞動者可以在發生事故一年之內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進行認定。
工傷超出申報期限的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工傷事故的時效不應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工傷案件屬于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2、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如果沒有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后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已過一年時限,勞動者可申請人身損害賠償。如果發生工傷的勞動者確實是已經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期限,那么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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