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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從輕情節(量刑是否可以從舊兼從輕)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07日 01:16:40540

量刑從輕情節(量刑是否可以從舊兼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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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說的從舊兼從輕是如何定義的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于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

法律分析

是指新的法律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并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的法律。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法律適用簡單理解就是,從舊,就是適用舊法,兼從輕,就是如果新法不認為違法或處罰輕于舊法,適用新法。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法律適用主要分為如下幾種情形:(1)如果違法行為發生、終了在新法實施前,并且作出處罰在新法實施前,當然適用舊法;(2)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后,當然適用新法。(3)違法行為終了后,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也就是即使超過二年期限,只要法律有規定仍應給予行政處罰。(4)如果違法行為發生、終了在新法實施前,但發現或作出處罰在新法實施后,應適用舊法,但如果新法處罰輕于舊法或不認為是違法的,則適用新法;(5)如果違法行為發生在2年前,但繼續或連續到新法前終了,應適用舊法;(6)如果違法行為開始于新法之前,繼續到新法之后終了,適用新法;(7)如果違法行為開始于新法之前,連續到新法之后終了,在新舊法律都認為是違法的情況下,適用新法,但對于新法比舊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較重的,也應適用新法,但在進行處罰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我國刑法在時間效力上實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那何謂“從舊兼從輕”呢?謝謝各位哥哥

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準則。

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舊刑法和1997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新刑法對公布之前的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舉例說明: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后,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現時期主要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特殊情況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的理解?

可以這樣理解: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于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舊刑法和1997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

即新刑法對公布之前的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什么

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適用刑法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生效的刑法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對該行為定罪量刑;

二、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認定應當予以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規定定罪量刑;

三、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認為不是犯罪,或者雖然認為是犯罪,但是處刑較輕,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決,不適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對刑法生效以前的判決不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準則。

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從舊兼從輕原則舊刑法和1997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新刑法對公布之前的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具體例子: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然后,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后,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現時期主要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特殊情況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刑法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指刑法對于其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與行為時的法律(舊法)比較,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仍然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舉例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后,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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